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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21年8月2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强化个人破产机制信息支撑
黄 骥

近日,深圳市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建立破产信息共享与状态公示机制的实施意见》,其中关于个人破产信息的新规则,引发广泛关注。

按照《意见》的规定,若债务人、破产管理人在个人破产程序中受到人民法院处罚,以及因转移财产、破产欺诈、虚构债务等严重妨害个人破产程序的失信行为信息,将予以公示。该规定及配套规则促成了个人破产与社会信用体系联动,有利于为个人破产制度“行稳致远”保驾护航。

个人破产,是指自然人债务人无力清偿其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清算分配其财产,豁免其部分债务。该制度对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人们积极投身创新创业大潮,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同时也伴随着创业的艰辛甚至由此造成的某些债务问题。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能为“诚实而不幸”的个人市场主体“托底”,使其免于承担无限责任,有利于激发其投身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增强社会经济发展的活力。此外,个人破产不是简单地让经营者退出市场,而是给予其从头再来、东山再起的机会,若其能够重整旗鼓、回归市场,同样有利于债权人获得偿还,实现多方共赢。

但要认识到,推行个人破产制度,既要为债务人保留发展空间,也要避免“赖账得利,诚信受损”。严把诚信关口,确保个人破产仅适用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是实现上述要求的关键点和难点。为上述难点的破解提供及时、全面、精准的信息供给,正是此次《意见》的重要目标和功能。

在此次《意见》出台之前,中央和地方部门已在个人破产信息公开方面作了一定的尝试。《意见》的一大亮点在于,通过多渠道归集、多平台联动、全流程管理,实现更加体系化、精准化的破产信息公开,促成更加多元、更有深度的破产信息运用。按照《意见》的安排,多部门就破产案件信息、办理破产信息、债务人信用信息形成共享机制。该机制不仅有利于跨部门的信息联动、协同核查,打通“数据壁垒”,而且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个人破产信息的“外溢效应”,使破产管理人、债权人、社会公众更全面、更便利地获取破产信息,为恶意逃债问题的社会化治理提供支持。

《意见》还设置了个人破产信用修复机制,赋予个人破产相关主体知情权、查询权、异议权、更正权、修复权。该机制遵循了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原则,有利于及时纠正信息采集和披露上的失误,消减由此产生的损害。同时,这也体现了宽严相济、面向未来的精神,有利于引导失信人“浪子回头”。

未来,个人破产信息共享公示机制还应进一步完善。截至目前,各地在企业破产信息治理方面形成了较为健全的制度,积累了丰富经验。这些制度和经验可以为个人破产信息的治理提供借鉴。也要注意,与企业破产信息相比,个人破产信息具有一些特性,与个人隐私、社会伦理、公民基本权利关系密切,其治理更需要注重协调好多方面、多层次的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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