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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21年8月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著作权法》新规护航视听产业
黄 骥

新《著作权法》颁行以来,广受关注。其中与视听作品相关的新规则,更是引发持续热议。

这种格外关切,与当下的产业环境密不可分。一般说来,视听内容比其他信息更具吸引力、感染力、传播力。数字网络技术的普及,使视听产品消费者、创作者群体日益庞大。视听产业已成为横跨影视、游戏、体育、综艺的新兴业态。视听作品是该产业的关键生产要素,其产权规则自然成为备受关注的焦点。

总体来看,新《著作权法》适应了视听内容生产、传播的新模式,有利于视听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此次修法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改为“视听作品”,这不仅是概念称谓的变换,更意味着相关作品定义范围的厘清和拓展。自拍视频、游戏画面、直播画面、体育赛事画面的制作方法与摄制电影不同。按照原有概念,这些内容能否构成作品,颇有疑问。采用“视听作品”这个包容性更强的概念,意味着新型视听内容只要具备独创性,即可获得作品的“名分”,有利于为新型视听创作提供更有效的激励和保障。

将新型视听创作成果纳入保护范围后,此次修法又在著作权归属方面作了相应安排。考虑到影视剧创作十分依赖制作者的投资和运营,因此在规则上凸显确定性,将其权利法定归属于制作者。考虑到其他新型视听作品的创作未必像影视剧那样以制作者为中心,因此在规则上凸显灵活性,优先按约定分配权利。此“二元架构”能为视听作品确权、利用、保护提供更切实的规范指引。

广播权的新规则也影响着视听作品的保护。近年来,盗用视听作品的网络直播行为日益增多。该行为使用的技术手段不同于传统广播,且其观众只能在指定时间收看,也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的特征。针对该情况,是否存在侵权,侵犯何种权利,长期存在争议。新《著作权法》顺应技术发展,扩展了广播行为外延,使其涵盖网络直播,为规制上述行为提供明确依据。

除了加强视听作品保护,新《著作权法》也有利于促进视听作品的使用和传播。比如,对他人视听作品加以剪辑、配音、戏仿,究竟是合理使用还是侵权,曾是个疑难问题。该问题在近期的“长短视频之争”中甚为凸显。新法引入权利限制的“三步检验法”,让合理使用判定标准更周全、明确,为解决上述难题提供支持。生产短视频往往要使用不同权利人的众多视听作品,若分别寻求许可,交易成本比较大。新法进一步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和运营规范,使其能更好地在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传递信息、促成交易,有利于消减短视频行业的正版化障碍和侵权诱因,为短视频平台、用户、版权方合作共赢提供更加公平而便利的环境。

不过,仅靠立法不可能完全预见和涵盖纷繁多变的矛盾问题。司法者和执法者在实践中将面临很多新的挑战。例如,在以“视听作品”容纳新型视听内容的同时,如何平衡激励创新的广度和精度,避免过度的“泛作品化”;在人工智能时代,如何界定AI生成视频的性质和归属……这些都是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在落实规范、应对挑战时,法律界应本着“契合现实、前瞻未来,强化权利、促进公益”的精神,将良法转化为善治,为视听产业提供坚实可靠的发展环境,让更多“佳音靓影”没有后顾之忧。(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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