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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21年2月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蒙眼”募资岂能一退了之
马春阳

A股上市公司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日前发布公告称,中止其可转债上市,将已募集的33亿元退还给投资者,成为A股首次可转债中止上市的案例。

根据公告,东方日升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预计亏损,按照可转债发行相关规则,公司不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发行上市条件。简而言之,因为财务指标不合格,造成了东方日升发债终止。

可事件的经过远没那么简单。东方日升于2020年12月收到证监会同意发行可转债的注册的批复,今年1月28日此次募集的33亿元资金到位后,第二天便发布业绩亏损预告。在投资者一片“公司明知自己亏损,仍坚持发行可转债”的声讨中,东方日升又迅速与保荐机构协商中止发债。尽管东方日升此次可转债发行已经终止,33亿元也已退回投资者账户,但A股首次可转债中止上市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却不能一退了之、一带而过。

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关键信息是应尽的责任和法律层面规定的义务,连自己的财务状况都没搞明白就要举债,这样的“蒙眼”募资一旦真正落地,不仅涉嫌蓄意欺骗投资者,更会扰乱再融资市场秩序。

本次发债的承销商,显然也没尽到勤勉尽职的义务,既没有完全准确地了解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情况,也很可能未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材料进行认真核查验证,没有与上市公司保持顺畅沟通就贸然接单并放行。此行为同样严重损害个人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其实,出于自身盈利需求,保荐机构很难在实际查验中对不适合发债的企业真正公开投出“反对票”。要防范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合穿一条裤子”,需要进一步扎紧制度篱笆。一方面,要继续夯实信息披露监管基础,督促上市公司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全面推行注册制的背景下,要用好新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强化发行人诚信责任,一旦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等问题,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必须承担相关责任。另一方面,也要统筹财税、司法、证券等各监管部门力量,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强化中介机构把关责任,做到对可转债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和风险充分了解,对申请文件严格核查验证,同时要规范行使中介机构的各类职权,客观公正发表专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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