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市场·消费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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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21年1月1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不妨多给消费者一些“冷静期”
曾诗阳

“游泳健身了解一下!”走在街头,我们可能都遇到过这样的热情推销。

现实生活中,不少消费者经不住商家推销,“头脑一热”便购买了期限较长的健身会员卡,事后冷静下来想要退卡却往往大费周折。

办卡容易退卡难,消费者只能自认倒霉吗?2021年1月1日起,由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上海市健身健美协会共同制定的《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会员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版)》正式推广使用,明确消费者自签署合同次日起的7日内,在未开卡使用会员服务的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获得全额退款。

类似于网购的“7天无理由退货”,“7天冷静期退款”是对消费者正当权益的保护,也是对商家守信经营的规范。

预付费消费的一大问题是消费者先付款,商家后履行义务,商家“圈”住了大笔资金,消费者却无法预知和把握消费质量,承担着较大风险,处于不利地位。“7天冷静期退款”最大的亮点就是遏制商家过度营销或虚假宣传,推动双方交易恢复到公平状态,平衡买卖双方利益。

任何消费和服务都不是“一锤子买卖”,对于商家而言,要将消费者一时的消费冲动转化为可持续的消费行为,需要摒弃重营销、轻服务的想法,真正提升商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示范文本》的推出,有助于体育健身行业在规范有序的轨道上良性竞争,从而走得更稳健更长远,也有利于提高消费者对商家的信任度,实现市场与消费者的共赢。我们欢迎在更多的预付费消费领域给予消费者这样的“冷静期”。

当然,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要考虑商家的成本和损益,给予平衡、合理的规定。按照《示范文本》,消费者解除合同并获得全额退款的前提是未开卡使用会员服务。一旦开卡使用,即使在7日以内,也不再适用冷静期退费条款。这样的限制,可以避免部分消费者免费体验7天后恶意要求退款的情况出现,以维护商家正当利益。相信,有实力、有底气的商家,不会抗拒“7天冷静期退款”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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