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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20年12月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捡走泰山石最高罚两万”具双重效应
冯海宁

据报道,山东省近日发布修正后的《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根据新版内容,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内捡拾带离山石且拒不改正的,情节严重的将被处2万元以下罚款。

由于泰山石质地坚硬,基调沉稳,加之民间有能避邪、镇宅等传说,泰山石在收藏市场、石头市场身价不菲。一些人轻则捡拾泰山石并带离,重则疯狂盗采,给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破坏。为此,山东省相关部门去年展开泰山石保护及交易整治行动,禁止线上线下销售泰山石;泰安市则出台了全面“禁售令”。这些举措,对盗采、“炒石”等乱象打出一记重拳。

此次修订的管理条例,针对游客捡拾带离泰山石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将被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方面可以对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起到有效保护。虽然游客很难带走大块山石,但如果越来越多的游客“拾”走小山石,生态环境和公共资源会被一点点蚕食,将给泰山带来难以修复的损失。所以,惩罚破坏行为是最好的保护。另一方面,有利于培养文明旅游行为。随着各地通过立法、黑名单等方式对游客不文明行为加以约束,如今游客不文明行为越来越少,但由于公民素质不在一个水平线上,部分游客在私欲驱使下,仍不把文明规则放在心上。上述条例对捡拾带离山石行为给予处罚,可倒逼游客自觉文明。

尽管这一处罚条款有震慑力,但关键还在于管理部门强化落实。如果景区没有配足相应的巡视监督人员,或者没有安装完善的监控设备,可能无法发现违规行为,自然也无法取证,那么处罚条款就会成为摆设。所以,立法保护泰山石既要罚则,也需要配套监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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