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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20年11月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更好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 李凤文

当前,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仍不时发生,与从业机构经营管理不规范不无关系。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存在部门协调不够、制度不健全、规章层级较低以及覆盖不全等短板。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金融监管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全方位、多角度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近期,两则消息引发人们的广泛关注。一是《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将原规范性文件升格为部门规章,对银行、支付机构在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等行为划出多条红线,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更加有法可依。二是银保监会于10月28日发出《关于防范金融直播营销有关风险的提示》,提醒社会公众注意防范直播营销中可能隐藏的风险。

这两则消息都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随着金融业快速发展,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不时发生。数据显示,2019年央行共接到金融消费者投诉超6.3万件,同比增长86.64%;银保监部门监管直接接收办理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投诉事项3.13万件,同比增长69%。

近年来,监管部门出台了多项监管措施,对金融机构产品营销和提供服务等经营行为严加规范,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加大处罚力度,提高震慑力。特别是提高监管法规的层级和效力,更加凸显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

不过,应清醒地认识到,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仍不时发生,与从业机构经营管理不规范不无关系。当前,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存在部门协调不够、制度不健全、规章层级较低以及覆盖不全等短板。相比之前的规定,此次央行发布的《办法》提升了法律效力,内容更加完善,但其适用对象仅限于银行业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一些新型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还处于监管真空地带,对消费者权益构成了潜在风险。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金融监管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全方位、多角度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同时,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提高金融素养,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也不可或缺。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介,通过多种方式加大金融知识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全面了解存贷款、股票债券、基金理财、投资、保险、支付以及非法集资等相关知识,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甄别能力,准确识别金融诈骗、误导宣传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金融消费者也应树立科学理性的金融投资、消费观念,理性投资,防控风险。

与此同时,还应着力压实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体责任。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完善营销展业制度规范,加强员工教育和管理,压实各部门、各岗位、各业务人员责任,及时稳妥处理业务纠纷,切实履行好和担负起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

更重要的是,对于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监管部门必须做到“零容忍”。要从严执法,对侵权问题屡查屡犯、整改敷衍了事、整改不及时的机构,以及问题严重、社会影响极坏的案件,要从重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及时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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