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支持优质企业上市,需要拓宽企业境外融资渠道,支持境内上市公司“走出去”,同时也要引入外国战略投资者,提升公司质量,支持上市公司“引进来”。
近年来,中国证监会认真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积极推进境外上市制度改革,拓宽企业境外融资渠道,支持企业结合自身发展需要借助境外资本市场开展跨境并购。2018年至2020年6月份,上市公司实施跨境并购累计381单,交易金额达4620.23亿元。
下一步,为持续提高公司质量,支持跨境并购既要“走出去”也要“引进来”。
一方面,拓宽企业境外融资渠道,支持境内上市公司“走出去”,支持企业结合自身发展需要借助境外资本市场开展跨境并购。明确对A股上市公司并购境外上市中资企业不再设财务、行业等条件,对于此类并购,与境内公司并购重组执行统一标准,不设其他门槛,取消“中概股”回归前端限制条件,为优质中资企业回归扫清障碍。
支持境内上市公司“走出去”,推动“一带一路”企业合作。要积极鼓励境内上市公司发挥自身技术、业务、融资渠道优势,结合“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地区)企业的特点和需求,通过跨境并购等方式“走出去”,加强合作交流,拓展业务和市场,共同提升竞争力,开创互利共赢新局面。
另一方面,允许更多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对境内上市公司实行战略投资。应引入外国战略投资者,支持相关国家和企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发行债券,不断提升境内公司质量。
今年6月18日,商务部会同证监会等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已明确跨境换股的可行性,外国投资者可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外国投资者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战略投资上市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实施的,要求境外公司为上市公司(在要约收购投资方式下,境外公司可为非上市公司)。
扩大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引入外国战略投资者尤为必要。这不仅可以取长补短,优化境内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质量,也有利于约束企业行为,维护良好的资本市场秩序。同时,要支持优质境外上市中资企业参与境内市场并购重组,支持相关国家、地区和企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发行“一带一路”等相关债券。
由此来看,鼓励更多有实力的境内企业通过跨境并购方式“走出去”,可稳步开拓国际市场;积极引入外国战略投资者,能不断提升境内公司质量,二者都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进而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