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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20年9月1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明确“投递罚则”值得肯定
余明辉

据报道,《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近日获得通过。其中规定,快递企业未经收件人同意使用智能投递设施投递快件,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将受处罚。

近年来,快递业蓬勃发展。但是,随着智能快递柜的普及,快递员不经收件人同意就将快件随意投放快递柜等乱象频发,消费者意见很大。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也就是说,在快递投递的“最后100米”,不经收件人同意私自把快件放置到智能快递柜是违法的。

然而,这一规定执行情况并不理想。一方面快递员不了解投递规定,另一方面监管力度也不够。笔者认为,最根本的原因是相关法规对不按规定投递快件、不经收件人同意随意投递快件到智能快递柜等行为缺乏明确处罚标准,导致企业和少数快递员的违规成本太低。

厦门此次出台的邮政条例,不仅明确不经收件人同意快件不得放置在快递柜,而且明确了一旦违反规定,当事快递员和快递公司责任人都要受到处罚,通过明确“投递罚则”,弥补了长期以来该领域法律缺少“牙齿”的短板,有效提升了快递违规投递成本,有助于倒逼快递员和快递公司等提升合规投递责任感,改善快递“最后100米”服务,这一做法值得肯定。

(作者单位:河南省内乡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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