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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20年9月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香港中联办发言人: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由其宪制地位所决定

新华社香港9月7日电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发言人9月7日表示,近日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话题引起社会关注讨论,林郑月娥行政长官发表谈话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是“行政主导”,而非“三权分立”。对此,我们表示赞同和支持,对于这个原则性问题,有必要明确予以澄清。

发言人说,政治体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核心内容,体现了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规定了特别行政区内部的基本政治架构。对于如何正确认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特点,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香港基本法起草至今,中央有关部门权威人士和内地专家学者多有论述,明确指出香港政治体制无论在回归前还是回归后,都是“行政主导”,而非“三权分立”。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可概括为:“三权分置、行政主导、司法独立、行政长官代表特别行政区向中央总负责”。这些要素,构成了“一国两制”下适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方政权形式。在基本法中,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规定是清晰明确的,不存在灰色地带。

发言人表示,从基本法起草过程看,“行政主导”这一原则从一开始就已确立。在30多年前起草基本法时,中央明确提出,要借鉴香港原有行之有效的制度,更好地维护香港社会稳定和整体利益,这其中就包括港英时期“行政主导”的管治模式。邓小平同志1987年在会见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时,强调香港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不适宜搞“三权分立”,这一指导思想已体现在基本法有关规定中。实行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政治体制,是确保“一国两制”全面准确贯彻实施的重要制度安排。

发言人强调,基本法确立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政治体制,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地位所决定的。香港不是一个独立政治实体,而是一个地方行政区域,其所有权力均来自中央授权。在“一国两制”下,行政长官在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中居于核心地位,是特别行政区和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双首长”,对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双负责”。需要指出的是,“行政主导”与“司法独立”并非对立关系,也并非只有搞“三权分立”才有“司法独立”。英国的政治架构采取的是君主立宪制下的议会至上,若按一些人的逻辑,英国是否就没有司法独立了?基本法明确规定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香港回归后法治指数全球排名始终位列前茅,都说明了香港的司法独立是有充分保障的。只不过“司法独立”不等于“司法独大”或“司法至上”,不能以“司法独立”之名扩大司法权,架空行政主导体制。

发言人表示,政治学意义上的“三权分立”一般是对主权国家政体而言。一些人鼓噪香港实行的是所谓“三权分立”,实际上是一个伪命题。长期以来,反对派在这个话题上混淆视听,企图积非成是,借所谓“三权分立”否认“行政主导”,误导香港社会对政治体制的认知,削弱行政长官的宪制地位和权力,根本目的是抗拒和架空中央对港全面管治权,挑战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因此,无论是立足维护宪法、基本法权威,还是着眼香港长治久安、尊重历史和常识,在这个原则问题上,都有必要明辨是非、正本清源。

发言人强调,“一国两制”这项开创性事业和治国理政重大课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前进,但原则和方向绝不能出现偏差。我们坚信,只有继续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确保“一国两制”方针不会变、不动摇,确保“一国两制”实践不走样、不变形,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才有保障,香港的未来才会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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