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新规明确,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长期以来,关于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一直是社会各界讨论民间借贷问题时争论的焦点。按照新规,以今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下降。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表示,这一规定取代了原来的“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规定,大幅度降低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
民间借贷与中小微企业有着千丝万缕联系,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引导整体市场利率下行,是当前恢复经济和保市场主体的重要举措。
据了解,随着我国金融利率市场化改革推进,中国人民银行逐步放开了金融机构的利率决策权,已取消公布基准利率,并于2019年8月17日发布公告决定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形成机制。原规定中确定的24%利率即是按照当时基准利率6%左右的4倍计算得出。如今,基准利率不复存在,有必要根据我国货币政策调控机制的改变,对司法解释作相应修改。
为何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贺小荣表示,这对于引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从长远来看,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与民间借贷的平稳健康发展。过高的利率保护上限不利于营造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外部环境,也不符合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方向。
“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也不是越低越好。”贺小荣认为,利率保护上限过高不仅达不到保护借款人的目的,且存在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但利率保护上限过低也可能会出现两个结果:一是借款人在市场上得不到足够的信贷,加剧资金供需紧张关系。二是民间借贷从地上转向地下,地下钱庄、影子银行可能更为活跃。
贺小荣表示,为补偿法律风险的成本,民间借贷的实际利率可能进一步走高。因此,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维持在相对合理范围内,是吸收社会各界意见后形成的最大公约数,更加符合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认为,最高法此次调整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对资金需求方来说是个好事,降低了借贷成本。对资金供给方而言,利率降低以后,他们的盈利预期会下调,看起来并没有从政策中受益。但实际上,如果利率过高,超过了债务人的承受能力,违约风险就会有所提高,追债更难,资金周转率也会降低,由此还会引发一系列法律风险。
对于借贷双方而言,按照规定,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限。同时,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部分,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