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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20年8月1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两高一部”发文:
涉扶贫领域案件财物应依法快速返还

本报讯 记者李万祥报道: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刑事案件涉扶贫领域财物依法快速返还的若干规定》,规范司法办案,进一步保障权益被侵害的个人、单位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能。

按照已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生效前依法开展被害人合法财产返还工作。由于涉扶贫领域财物事关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能解贫困群众的燃眉之急,办案单位应当在依法办案的同时,对符合权属关系清楚、返还不影响诉讼活动进行等条件的涉扶贫领域财物实现真正“快”速返还,促使扶贫款物尽快发挥效能,帮助贫困群众早日脱贫致富。

《规定》共12条,适用于涉扶贫领域财物的刑事案件,既包括盗窃、诈骗等普通刑事案件,也包括贪污、挪用等职务犯罪案件。

其中明确,对同时符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案财物权属关系已经查明;有明确的权益被侵害的个人、单位或组织;返还涉案财物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或者案件公正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涉案财物快速返还没有异议等六项条件的涉案财物,应当依法快速返还有关个人、单位或组织。

公安机关办理涉扶贫领域财物刑事案件期间,可以就涉案财物处理等问题听取人民检察院意见,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相关意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返还涉案财物的,在案件移送检察院、法院时,应当将返还财物清单随案移送,说明返还的理由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对涉案财物中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易贬值的汽车等物品,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依法出售、变现或者先行变卖、拍卖。所得款项依照本规定快速返还,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规定》要求,法院、检察院应当跟踪了解有关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对返还涉案财物管理发放情况,跟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对于管理环节存在漏洞的,要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确保扶贫款物依法正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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