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经济与法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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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20年8月1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用法治力量护航民企发展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李万祥

保市场主体就是保社会生产力。为认真落实党中央明确提出的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各地区各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保护支持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陆续出台司法意见、发布典型案例,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提高产权保护精准度,完善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用更有力更有效的产权保护,助力复工复产。

依法审理涉产权行政案件

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征收是强制性最大、干涉性最强、对产权影响最为突出的几类行政行为。在这些领域,公权力侵害私有产权的违法行为仍然存在,导致行政争议的发生。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9起产权保护行政诉讼典型案例,明确加大对行政处罚等行政强制行为和征收征用行为的司法审查要求,提示各种所有制主体产权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害时的救济途径。这些案例的发布,将促进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推动完善守信践诺机制,促进构建更加和谐的官民关系,增强各类市场主体的恒心信心。

在典型案例“浙江诸暨市勍田置业有限公司诉原诸暨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中,该公司与诸暨国土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坐落于诸暨市暨阳街道郭家村地块商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双方对土地出让金额、土地交付时间等进行了约定。此后,该公司向诸暨国土局缴纳了全部土地出让金,但因出让地块内尚有高压线未搬迁,该公司未能入场施工。3年后出让地块内高压线才被迁移。该公司认为国土局收取土地出让金后,未能按时交付符合出让条件的土地,应承担相应责任,向法院起诉,要求诸暨国土局赔偿其损失。

浙江绍兴市柯桥区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土地出让的相关政策规定,国有建设用地实行“净地”出让,用于出让的土地应当是已完成建筑构筑物拆除、符合通平条件,且在法律关系上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利限制的土地,以此判决诸暨国土局赔付涉案公司损失。诸暨国土局对此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据了解,二审判决生效后,诸暨国土局已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行政机关既是行政职权的行使者,也是市场经济的参与者,更要依法行政、诚实守信。行政权力要遵守“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上述典型案例在一定程度上厘清了土地出让部门在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需要遵守的相关规定和应当承担的合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结合行政审判实践,人民法院审理涉产权保护行政案件时,特别强调加大对处罚、没收等行政强制行为和征收征用行为的司法审查,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产权;加大对地方保护、区域封锁等行政行为的审查,消除隐性壁垒,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平公开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共同履行社会责任。

平等保护精准监督

企业最怕什么?查封、扣押、冻结。这些强制执行措施一旦使用,将限制企业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降低市场主体创造社会财富的能力和活力。纠正明显超过标的额的违法查封行为,对于盘活企业资产,激发企业活力,特别是保障民营企业可持续发展十分重要。

在湖北襄阳一家房地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中,该公司已建成的210套商品房均被执行法院查封,无法正常销售,企业资金断流,经营难以为继。检察机关经审查核实发现,相关裁判文书确定的债务总额为5974万元,且申请查封的标的额仅为6671万元,而执行法院实际查封的房产价值为1.21亿元,存在明显超标的额查封问题。

对此,检察机关在依法查清某房地产公司被查封房产的价值明显超出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范围后,遂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超标的额查封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收到检察建议书后,法院认定该案确系超标的额查封,于是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某县住房保障管理局解除对被执行人先期查封的210套商品房中109套的查封。

解封后,该公司得以顺利出售商品房,回收售楼款,改善资金困境,并及时发放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积极协商偿还本案剩余债务。

这个案例中,检察机关依法履职,促使执行法院予以纠正,恢复了民营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该案是最高检7月28日发布的第二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之一。此次发布的共4起指导性案例,均是检察机关履行民事检察职能,保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的具体实践,为办理涉民营经济案件提供办案指引,落实平等保护、精准监督。

“检察机关加强对违法执行行为的监督,重点解决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产等产权保护中的突出问题。”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介绍,各地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加强对涉民营经济案件的法律监督,用法治维护好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让民营企业家安心经营、专心发展、全心创新。

最高检表示,要强化对诉讼活动的监督。监督纠正涉民营企业的错误裁判,协助解决执行乱、执行难问题,加大对虚假诉讼案件的监督力度,大力打击通过假官司转移财产的违法行为,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推动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

“只要依法经商,就有法治护航”。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强调坚持法定赔偿原则,加大涉产权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错机制,尽最大可能保持企业财产运营价值。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要求各地检察机关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加大对涉民营经济各类案件的法律监督力度,紧盯重点环节和重点领域,强化检察监督,维护、促进司法公正。

“要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夯实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制度基础。”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表示,人民法院要依法审理涉及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协议等行政案件,服务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依法判断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及时制止不正当竞争、垄断行为,提高违法成本,引导市场主体诚信公平有序竞争,增强市场竞争活力。

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认为,一方面,民营企业要提升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和维权意识,提高经营管理的法治化水平,懂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人大、公检法、政府部门、工商联系统之间要加强协作联动,延伸服务民营企业的触角,回应民营企业的司法需求,帮助民营企业解决现实的法律问题。

对此,最高检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畅通司法救济渠道,通过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包括生效裁判监督、执行违法监督和审判程序违法监督等案件,切实保护好市场主体的产权和自主经营权。

专家认为,既要立足司法职能作用,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同时也要依法制裁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不讲诚信甚至违规违法行为,发挥司法裁判指引评价功能,助力培育企业家精神。通过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治环境,让恒产者有恒心、恒心者办恒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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