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向 波
从某种程度上说,商标法律制度的诞生似乎简化了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关系,或者说某些情形下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关系,可以化约为关于某个或某些商标的抢占与争夺。但是,商标注册制度的存在又使得这种“符号圈占”游戏从市场领域蔓延到了商标注册阶段,某个市场主体在商标注册问题上的偶尔疏忽,可能就意味着未来市场利润的丧失,或者原本属于自己的市场份额被其他市场主体分割。
就此而言,“无印良品”商标系列纠纷案件即为典型。近年来,当事人双方在商标权侵权诉讼上有来有往,互有胜负。2019年11月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的上诉请求被驳回,由此该两位当事人因侵犯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及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不过,早在2017年12月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曾在其二审判决中同样驳回了北京无印良品公司的上诉请求,其因侵犯株式会社良品计画就“無印良品”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除上述侵权纠纷以外,株式会社良品计画还曾经针对对方的“无印良品”注册商标提出了异议申请与撤销申请。
尽管株式会社良品计画已在日本、美国等国家和中国台湾地区注册了“無印良品MUJI”等商标,而且能够证明其拥有的“無印良品”“無印良品MUJI”等商标被认定为日本知名商标的事实,但由于未在中国大陆地区及时注册相关商标及开展经营业务,导致其提出的异议申请与撤销申请并未获得我国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者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棉田公司则拥有两个核定使用在第24类商品上的“无印良品”注册商标,一为受让于南华公司,一为自己申请注册获得。由于株式会社良品计画不能证明“無印良品”商标在中国大陆境内实际使用于第24类商品并具有一定影响的事实,棉田公司的两个“无印良品”注册商标目前均具有合法性。作为补救性措施,株式会社良品计画随后在中国大陆地区申请注册了几个核定使用在其他类别商品上的“無印良品”商标,同样也具有合法性。由于“無印良品”与“无印良品”仅有一字之差,且为同字繁体与简体之差异,双方当事人任一方将自己的商标扩展使用在对方注册商标核定的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时,都会使自己陷于侵犯对方商标权之状态。如此,双方依据各自拥有的注册商标实际上就形成了市场分割的利益格局,只能采用合法的规避方式来拓展各自的经营业务。
虽然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上述商标权侵权纠纷并非疑难案件,但其典型地体现了市场主体围绕商标及商标权所产生的竞争关系。由于商标一般是依据商品类别和所用标志加以定性和区分,除了驰名商标以外,市场主体一般无法对标志本身施以排他性的商业利用,这就使得某个商标的合法所有人很难全面地预防潜在竞争者通过某种搭便车的方式分享其商标所集聚的市场声誉和商业利益。
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市场主体应立足于全球市场预先谋划好自身的商标注册与利用策略,做到防患于未然,否则就会给市场主体的域外市场拓展造成高昂的商业成本。考虑到商标注册及权利保护地域性,经济全球化在可能显著放大市场主体所拥有的商标市场价值时,也使得市场主体在个别国家或地区就某个商标而开展的圈占游戏更为激烈和残酷。
(作者系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