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涉及家庭财产的传承,事关千家万户。遗嘱继承因遗嘱的存在体现了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故其效力优于法定继承效力,往往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对此,我国民法典增设继承宽恕制度,让法律有刚度有温度。
王大爷与刘大妈是一对老夫妻,二人育有一子一女。但因为对儿子的结婚对象不满意,二人与儿子王某产生了激烈矛盾。儿子一气之下,与该女子结婚,十几年来未曾回家看望和赡养父母。
随着时间推移,王某幡然悔悟,开始与父母缓和关系,经常带着小孩回家看望父母。在两位老人生病期间,王某全家人都搬至他们身边,悉心照顾,使他们感受到迟来的天伦之乐。王大爷与刘大妈决定原谅儿子当初的行为。后来二老相继去世,去世前他们留下共同遗嘱,将自己名下两套房屋中的一套留给儿子王某。对此,两位老人的女儿不答应。她认为王某遗弃父母,十几年来对父母不闻不问,情节严重,其已经丧失继承权。
那么王某到底能不能继承父母的财产?北京西城法院法官马德天表示,现行继承法规定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四种情形,即“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我国民法典对上述四种情形进行了确定,并增加“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情形。
“上述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情形一旦出现,继承人就丧失了继承权。然而感情并非一潭死水,家庭成员之间的和谐关系也是可以培养的。”马德天说。
继承权“失而复得”是有条件的。有关继承宽恕制度的最初规定,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是否可以恢复继承权问题,最高法明确:“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基于上述制度实施取得良好效果,我国民法典正式增设了有关继承宽恕的法律条文:“继承人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上述行为,确有悔改表现的,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马德天表示,该制度在法律层面的正式确立,不仅给继承人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力促家庭成员和谐关系的构建,也从规则设计角度体现对被继承人真实意愿的最大尊重,使得法律制度既有刚度也有温度。
“宽容、饶恕往往是化解恩怨、重塑亲情的重要方式。”马德天认为,案例中,王某只要能够如实证明其改过自新的行为在父母生前得到了宽恕,就没有丧失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可依据遗嘱内容依法继承。
专家表示,继承权与身份密切相关,相互具有继承关系的家庭成员,即便发生矛盾冲突也“打断骨头连着筋”。对于犯错之后已经悔改的家庭成员,给予其认识错误、改正错误的机会,也是给家庭一个恢复和谐亲情关系的机会。
将网络财产、虚拟货币等新型财产类型纳入遗产范围,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明确打印遗嘱同样有效,照顾鳏寡孤独老人的侄甥享有继承权利……民法典的这些新规定,充分尊重了被继承人的意志,保护继承人的相关权利不受损害,在法律层面延伸孝德范围,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