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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20年7月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新修订的档案法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党管档 为国守史 为民服务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曾诗阳

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档案法,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档案法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此次修改主要包括哪些方面?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梳理。

顺应新形势适应新需求

档案作为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和人民群众各方面情况的真实记录,是促进我国各项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党和国家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依据。档案工作承担着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的重任。

1987年9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并于1996年7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2016年11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进行了两次修正。

长期以来,档案法为维护国家档案资源安全,服务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档案事业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档案工作实践有一些突出问题亟待解决,多方呼吁对档案法进行新一轮修订。

“档案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人民群众利用档案的需求也越来越高,应当进一步加大档案开放与利用的力度,努力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一级巡视员张桂龙说。

另一方面,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和电子档案快速发展,档案工作从传统实体管理逐渐转向数字管理。因此,有必要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特别是明确电子档案的地位和作用。

此外,档案的形成主体也逐渐多元化。“除机关、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外,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在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中也形成了大量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张桂龙表示,需要进一步明确归档范围和档案管理责任,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服务。

加强信息化建设

新修订的档案法,从之前的6章27条修改为8章53条,增设“档案信息化建设”“监督检查”两章,进一步推动档案信息化工作。

修改后的档案法明确了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地位和重要性,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

在档案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分组审议中,杜小光委员提出,如今各项工作形成的电子文件越来越多,传统载体档案的数字化数量巨大,需要建立更加公开、公正、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

围绕这一需求,修改后的档案法从两个方面作出回应,一方面,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已经实现数字化的,应当对档案原件妥善保管;另一方面,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有条件的档案馆应当建设数字档案馆,国家推动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共享利用。

“此次修订增加了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监督检查的内容,顺应时代发展需要,充分体现档案工作的与时俱进。”在分组审议中,杜玉波委员指出,档案安全是档案工作的生命线和底线,有必要对电子档案的数据安全及存储安全给予保障。

这一建议也在修订中得到落实,档案法规定电子档案应当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明确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并对电子档案移交、检测和重要电子档案异地备份保管作了规定。例如,档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明确提出:“档案馆应当对接收的电子档案进行检测,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推进开放与利用

在档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常委委员、代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充分挖掘利用档案资源,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建议进一步推进档案开放和利用。

据此,修订后的档案法明确,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同时要求档案馆不断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为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和开展有关问题研究提供支持和便利。

适应新时代需求,档案工作从封闭走向开放、从重保管走向重服务。档案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25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25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25年向社会开放。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

此外还规定,档案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此次修订明确了相关档案馆开放档案的职责和义务,有利于推进并加快档案的社会化,可以说是这次修法的一大进步。调整不同类型档案开放时间,操作起来更加灵活,也更加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对档案开放利用的期待。”杜玉波委员说。

对于档案馆不按规定开放利用的,档案法规定,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档案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同时,档案法还鼓励档案馆开发利用馆藏档案,通过开展专题展览、公益讲座、媒体宣传等活动,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增强文化自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加大对档案开发利用的规定,并强调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相衔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档案利用工作日益增长的需求,体现了档案工作发展的现实要求和未来方向。”李锐委员说。

保障档案安全

档案工作使经验得以总结、规律得以认识、历史得以延续、各项事业得以发展,而这一切的前提,是确保档案安全。

在分组审议中,杨志今委员建议,进一步建立健全档案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档案信息利用、数据存储和档案信息网站防护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协调好档案的开放利用和国家安全、社会组织和个人信息安全的关系。

对此,修订后的档案法明确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加强档案安全风险管理,提高档案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为保障档案实体安全,档案法要求档案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适宜档案保存的库房和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明确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保管档案的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有其他不安全情形的,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帮助,或者协商采取指定档案馆代为保管等措施。

同时,档案法还明确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采取措施,以保障档案信息安全。

档案法规定,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发现本单位存在档案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档案安全隐患。

对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等违法行为,档案法进一步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标准。

“修订后的档案法对于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张桂龙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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