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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20年6月1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严惩冒用身份证件行为
史洪举

如今,身份证件已成为人们出行、工作、就业等参与社会活动和经济交易的通行证,一旦被他人冒用,就可能带来相应法律责任,经济损失,名誉损害。比如,有的人“被贷款”“被老板”后可能面临难以偿还的巨额债务,成为背负污点的“老赖”,还有人“被结婚”“被上学”导致自己无法结婚,无法入学等。

按照规定,发现身份证件被冒用后,受害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查清真相,更正与自己无关的信息,恢复自己的“清白”。但这一过程较为复杂,冒用者的违法成本也比较低。根据居民身份证法,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居民身份证的,最高可处1000元罚款,或者10日拘留。但是,根据刑法等规定,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件,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也就是说,单纯冒用他人身份的行为未必构成犯罪,至多承担治安处罚责任。

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既扰乱了身份证管理秩序,增加社会管理成本,又侵犯了被冒用身份者的合法权益,给冒用者带来了巨大利益,如果没有足够严厉的制裁措施,就难以遏制这一行为。

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从长远来看,一方面要健全身份证件管理体系,确保身份证件挂失、注销立即生效,并在核验身份证件时融合指纹、人脸识别等技术确保“人证合一”。另一方面要强化打击力度,将冒用他人身份证件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刑事制裁,提高违法成本,倒逼人们在社会活动和市场交易中遵守身份证管理规定,有效降低社会治理成本。

(作者单位: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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