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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20年6月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谨防“无薪试岗”侵犯劳动者权益

据报道,近期部分企业为避开试用期用工成本,选择招非全日制员工、无薪培训轮岗、签短期无薪上岗协议等方式“试用”员工,让本该拿到报酬的劳动者白干活。专家指出,此类行为违反劳动法律,用人单位应立即纠正并完善用工制度。

【短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近年来,由于就业压力增大,一些用人单位屡屡侵犯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则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在权益受到损害时难以与用人单位“叫板”。事实上,“无薪试岗”不仅违法,让员工没有归属感,还可能为企业发展埋下“炸弹”。对此,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对涉嫌用工欺诈的企业依法严厉处罚,对招聘单位严格把关;求职者要在签订协议前多了解招聘单位情况,敢于向企业侵权行为说不并依法维权。同时,相关部门应及时补齐相关劳动法规短板,更好适应新用工模式的多元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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