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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20年6月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见义勇为认定应“宽进严出”
□ 宋鹏伟

见义勇为的英雄需要全社会珍视,更需要拿出切实可行的办法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在见义勇为认定方面,坚持“宽进严出”原则,将最大程度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情况发生,对弘扬正气、呵护善举具有重要意义

近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申请或举荐时限、保障、奖励都作出了详细规定。该《办法》提出,见义勇为的奖励标准为1万元到100万元,事迹特别突出、影响特别巨大的,还会酌情增加抚恤慰问奖金。《办法》还规定,保安员、辅警等负有约定义务的人员也纳入见义勇为奖励范畴。

从制定保障措施的周全性和奖励力度来看,广州市的相关规定值得各地借鉴的是其实事求是的态度,即条款中的“宽进严出”原则,将最大程度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情况发生,对弘扬正气、呵护善举具有重要意义。

不顾个人安危去保护他人利益就是见义勇为,这样的英雄需要全社会珍视,更需要拿出切实可行的办法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至少不能让英雄寒心。现实中,确实会遇到一些情况存在争议。比如:在外地见义勇为之后,谁来保障权益?保安和辅警同犯罪分子搏斗后致残,算不算见义勇为?对此,《办法》给出了明确答案:广州户籍人员在本市以外见义勇为的,享受同等待遇;就算在当地已经领取抚恤金,差额部分也会补齐。这种“应认尽认”的做法值得肯定,也比较符合实际。

笔者认为,《办法》更大的突破在于,将保安员、辅警、治安联防员、交通协管员等负有约定义务的人员也纳入了见义勇为的认定范畴。在此之前,很多地方将他们排除在外,原因可能是认为类似抓小偷这样的事情,对于普通市民是见义勇为;对于保安员、辅警、治安联防员、交通协管员等,则是职责范畴内的义务。事实上,这种看法并不完全合理,不利于弘扬见义勇为精神。

简单说,对于保安员、辅警、治安联防员等群体来说,很多事情虽然该做,但就算不做也不违法,至多是失职,遭到道德谴责,最坏的后果可能是解聘。相反,如果他们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斗争,很多情况下就会超过约定义务的要求。于公,这当然值得嘉奖,但奖励和保障力度往往比不上被认定为见义勇为;于私,很多人也因为得不偿失,干脆奉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其实,只要人们做出了超出约定义务的举动,就应当认定为见义勇为,在工伤待遇之外补足差额,因为他们“本可以不这样”,与见义勇为“不计个人得失”的道德内涵完全相符。

同时,对于警察这样负有法定义务的人员,也不应一律排除在“见义勇为”之外,如果事迹发生在休假时、下班后,也应当认定为见义勇为,这同样是基于实事求是的原则——做了本可以不做的事,冒了本可以不冒的险。

就像对正当防卫的认定不应过于教条一样,呵护一种宝贵而稀缺的美德,也不应当将有些群体事先排除在外,而是应立足实际,遵循“宽进严出”原则,对一切本可以不做却有利于他人的行为尽可能全部纳入其中,然后再作出科学认定,予以恰当的奖励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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