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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20年2月1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通知》要求:
对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补助

本报北京2月13日讯 记者曾金华报道:2月13日,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明确患者救治费用补助、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政策。

在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方面,通知规定,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

通知规定,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

此外,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安排,中央财政视情给予补助。中央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地方后由地方财政统一分配。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尽快按规定落实上述补助政策,务必做好防控经费保障工作,决不能因为费用问题延误救治和疫情防控。同时,要及时对相关支出进行严格审核,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和财政部,作为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资金结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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