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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20年1月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科研经费不是“唐僧肉”
□ 李万祥

近日,历时5年的中国“最年轻院士”李宁贪污科研经费案公开宣判。法院对被告人李宁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00万元。此案的宣判对相关领域腐败行为敲响了警钟。

从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到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科技和创新一直备受重视。然而,随着科研经费投入逐年增大,科研人员违规违法套取科研经费的案件不时发生。侵吞、虚开发票、虚列劳务支出……科研经费渐渐成了人人都想咬一口的“唐僧肉”。

对于套取科研经费行为的认定,法律界一直在关注。首先是如何定义“科研经费”法律属性。有人认为,科研经费是公款,套取公款就是贪污犯罪;有人则认为,科研经费并非公款,只是对合同相对方科研活动的对价支付;也有人认为,套取科研经费的行为不应一律入罪,若仍用于科研项目则可以免于刑事追究。

众说纷纭中,科研经费的属性问题存在一些争议,但有一个共识,就是要在区分科研经费类型的基础上再确定其属性。需要明确的是,课题组申请国家级部委级科研项目经费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划拨给高校后其属性仍是国有财产。这类经费姓“公”,不是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任何个人的私有财产。从刑法看,侵吞、骗取科研经费的行为涉嫌构成贪污罪。

近年来,国家及有关部委、地方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政策作了部分调整。2016年7月份,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从简化预算、经费比重,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解绑+激励”措施。2019年7月份,科技部等6部门印发《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明确坚持简政放权与加强监管相结合,完善科研经费管理机制。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明确,要区分突破现有规章制度,按照科技创新需求使用科研经费与贪污、挪用、私分科研经费的界限;在科研项目实施中突破现有制度,但有利于实现创新预期成果的,应当予以宽容。

虽然有“放管服”政策下的“松绑”,但对于套取科研经费的贪腐行为仍应严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无论什么职务,作出的科技创新贡献有多大,都不能成为法外开恩的理由。

笔者认为,在保障经费充裕和科学使用的同时,既要规范科研经费管理,扎紧制度篱笆,又要简政放权,创新科研管理机制,提高监督管理效率,切实管好用好科研项目和经费,防止科研腐败,降低科研人员刑事风险。同时,科研人员应当自珍自爱,树立制度意识,旗帜鲜明地抵制各种歪风邪气,自觉维护科教领域的清风正气。须知,那些平时觉得“繁琐”“难缠”的表格规章,其实正是保障自己科研活动依法合规的“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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