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经济与法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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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20年1月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司法部新规
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不合格 可不发或少发办案补贴

本报讯 记者李万祥从司法部获悉: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案卷或者评定代理质量不合格的,可不发或少发办案补贴或直接费用,倒逼承办律师提高办案质量,促进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的满意率。这一举措将进一步提高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在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的基础上,司法部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注重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近日,司法部发布《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要求各地自标准发布之日起组织实施,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在法治领域的获得感。

规范对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审查、指派、结案等环节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限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受援人为未成年人或女性的,法律援助机构应优先指派熟悉未成年人或女性身心特点的承办人员办理。对群体性案件进行指派时,同一案件双方均为受援人的,法律援助机构不应指派同一承办人员或同一承办机构的人员。但受援人双方书面同意的,可指派给同一承办机构的不同人员。

规范明确,申请人或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决定或者终止法律援助决定,可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异议审查;司法行政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答复意见书并送达异议申请人;对司法行政机关答复意见不服的,异议申请人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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