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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19年11月2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建立服务消费维权机制
李英锋

正常来说,物业公司是业主的“管家”,是为业主服务的;业主则是物业公司的雇主,是物业公司的“衣食父母”。然而,现实中,有些物业公司却表现强势,服务管理存在诸多问题,还直接或变相在资产收益、收费、水电暖气供给等环节卡限、侵蚀业主合法权益。相比之下,业主则像被管理对象,相对弱势。

其实,物业管理是物业公司要给小区业主提供相应服务,对业主而言是一种服务消费行为。很多业主对物业服务不太满意,评价较低。因此,有必要建立起一套有效的消费维权机制。

其一,物业公司自律。作为物业消费维权的直接责任人、第一责任人,物业公司应该摆正与业主的位置关系,增强法治意识、自律意识和服务意识,尊重规则,守住底线,围绕业主的需求不断优化服务,积极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其二,小区业主自强。业主靠单打独斗或小规模抗争难以同物业公司博弈,难以有效维权。地方有关部门应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支持、指导、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制定议事规则、管理规章,按程序开展活动、行使权利。业主抱成团,就能更有力地监督物业公司、维护自身权益,甚至能够解聘物业企业、重新选择物业公司。

其三,外部力量他律。可探索由住建、房管、消协等部门和街道办、社区居委会以及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单位联手打造一条物业消费维权热线,业主针对物业服务问题投诉后,有关部门必须在限定时间内调查、处置、答复,该调解的调解,该责令改正的责令改正,该处罚的处罚。

(作者单位:河北省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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