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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19年11月1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别让“二选一”破坏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李慈强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杭州召开“规范网络经营活动行政指导座谈会”,召集20多家平台企业参会,指出近期网络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几大突出问题。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表示,将密切关注相关行为,对各方反映强烈的“二选一”行为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近年来,互联网领域“二选一”现象时有发生。“二选一”意味着商户只能在一个平台提供商品或服务,不得同时在其他平台经营。否则,商户将受到来自平台实施的搜索异常、产品下架、物流断供等各种限制,因此商户在入驻平台之前面临着艰难选择。有的平台与商户即使之前达成了合作协议,商户的后续经营也会受到平台的干预。

究其本质,“二选一”实则是排除竞争、限制竞争,通过独家交易最终实现平台自身的垄断利益。这不仅对于激发产品创新、促进技术进步、降低生产成本非常不利,也将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

首先,“二选一”行为迫使商户违背自身意愿,在众多的交易对象中做出取舍,剥夺了商户更多的交易机会。网络经济本质上具有开放性,平台理应呈现出去中心化的特点,商户与平台之间的交易属于合作关系,遵循平等自愿、意思自治的原则。

其次,只有市场保持充分竞争,建立多元化渠道,才能形成价格发现机制和良性竞争格局,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消费者才能做出理性选择。“二选一”限制了商户更多的交易机会,影响了消费者在多个平台选择的权利,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最后,“二选一”不利于行业规范运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的作用,“二选一”与市场要求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原则相悖。从长远看,“二选一”行为不利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网络经济强调依法竞争、公平竞争,营造有利于行业规范发展的市场环境,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企业应通过创新商业模式、开发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来赢得市场。

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规范和商业道德,互联网领域也不例外。事实上,针对互联网领域的这些乱象,我国现行法律早有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反垄断法》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不得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电子商务法》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同时还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

解决互联网领域“二选一”问题,不仅需要企业自律,也离不开执法监管与司法规范。就平台而言,企业需要考虑市场行为,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实施自身行为,重视违法风险。对于商家,选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积极向司法机关寻求帮助,从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与维护法律权威的角度出发,通过裁决予以规范这些不法行为。就执法而言,监管部门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对于侵害经营者利益的行为,及时调查并予以处罚,以推动电商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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