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电影《少年的你》热映大屏幕,再度将校园霸凌话题带入公众视野。而电影之外,大连发生的一起低龄未成年人恶意杀人案件,再次引发社会公众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关注与思考。
人们在感慨未成年人的世界未必有想象中那样简单的同时,更希望能够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现实社会中这些复杂问题,尽量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日前,两部聚焦未成年人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同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社会各界对这两部法律的修订寄予厚望,分组审议时,与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等从不同角度对两部修订草案提出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建议。
着力解决校园欺凌、性侵未成年人等问题
《未成年人保护法》堪称未成年人法律体系中的“小宪法”,于1991年颁布实施,2006年进行过一次较大幅度的修改,2012年与其他法律一起做过一揽子修改。
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已不适应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需要。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表示,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的问题复杂多样,校园安全和学生欺凌问题频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性侵害、虐待未成年人问题更加引起公众关注……此次修订草案将着力解决这些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可以看到,修订草案中增设了发现未成年人受侵害时强制报告制度,创设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增加了学生欺凌及校园性侵的防控与处置措施等内容。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骞芳莉建议,将草案中“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修改为“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理由是,应聘者的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和记录即使是针对成年人的,也足以证明其不适宜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职业。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谭琳建议,进一步完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制度。“性侵案件本身隐蔽性强,尤其性侵未成年人常常更难取证,多数情况下只是受害人的陈述,或者家长的陈述,加上未成年受害者心智还不太成熟,认知能力弱,在取证、保留证据方面都处于弱势。”鉴于这些特殊性,建议借鉴相关规定,完善性侵未成年人的立案标准,建立即时立案制度,接到强奸、猥亵等严重性侵未成年人的报告、控告、举报之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立案,迅速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同时,检察机关应当加强立案监督,确保有案必立、有案必查。
在全国人大代表刘希娅看来,针对当前校园欺凌问题中责任不清,施害方常出现推诿责任等不配合行为,不断引发校闹事件等情况,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后面增加“并要求施害方未成年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增设专章“解救”网瘾少年
此次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了“网络保护”专章,对网络保护理念、网络环境管理、相关企业责任、网络信息管理、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等作出了全面规范。
如今,未成年人网络沉迷问题日益严重和突出,未成年人过度沉迷网络游戏、直播等网络产品和服务,轻者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学习生活,重者甚至会引发精神疾病、身体伤害、暴力事件等严重后果。因此,新增“网络保护”专章被认为是此次修法的一大亮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杜黎明表示,现实中,网络视频和网络社交没有对未成年人设置门槛,建立网络视频发布和网络社交软件未成年人注册审核制度,有利于从源头加强对未成年人上网的监管,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他建议增加“建立网络视频发布和网络社交软件未成年人注册审核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修文则建议,进一步突出和强化对网络游戏的管控,“建立严肃严格的网络游戏分类制度;在网络游戏服务领域推行强制身份认证机制;明确网络平台、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的数据报送义务”。此外,他还建议进一步强化和明确网络游戏相关企业的责任,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进一步强化政府的规则制定、监督管理责任,细化网络沉迷防治制度,进一步明确和具体化学校、教师、管理、监督以及适度惩戒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吕薇把目光聚焦到了现在越来越火的网络直播短视频领域。“鉴于当前网络直播短视频在未成年人群体中的影响,建议增加规定,将对未成年人影响重大的短视频纳入监管范围,修改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和网络直播短视频实行时间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她说,网络直播短视频对少年儿童的影响主要在几个方面:一是内容低俗色情问题;二是模仿危险行为问题;三是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网络沉迷问题等。“总体来看,不管是从用户规模、使用时间的维度比较,还是从内容负面影响、时间沉迷等角度考虑,网络直播短视频已经超越了网络游戏,应当纳入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保护的规定中予以监管。”
防止未成年人在违法道路上越走越远
此次与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同时提请审议的还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总的态势是犯罪率有所下降,但绝对数量仍居高不下,特别是一些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时有发生。对此,与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普遍认为,应当通过修订法律来进一步促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
根据现行刑法的有关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因此一些造成恶劣后果的未成年人并没有受到与他的侵害行为相适应的刑事处罚。
“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年龄提前,而且恶性案件较多的趋势。近来发生了一些事情,有些孩子和家长钻了未成年人犯罪处罚轻或不入刑的空子,肆意妄为。”吕薇委员说,“新形势下,要对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加强惩处,要加大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同时要及早发现有不良行为特别是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对他们及早采取措施,加强教育、矫治。同时,希望有关部门能够进一步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入刑的年龄、对恶性犯罪的刑罚等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表示,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对严重的犯罪行为进行刑事惩治,实际上也是为了预防更多人犯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钺锋建议保留并完善收容教养制度。“现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收容教养制度,但本次修订草案予以删除了,从形式上看,导致草案的分级干预制度设计中缺少了一环,即对虽然构成犯罪,但因为未达到刑事责任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没有干预机制。”他表示,对于这部分未成年人,如果处理不好,一方面社会公众不满意,认为是放纵了犯罪。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对这部分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他们可能因此在违法犯罪道路上越走越远,危害越来越大。“建议此次修订草案保留收容教养制度,并进一步在适用条件、主体、程序上予以完善,使罪错分别干预制度这一链条更加完善有效。”
“家庭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价值观形成具有决定性作用,既是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的重要环境,也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坚实屏障。”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吴月说,修订草案没有规定家庭成员监护失职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由于监护不良或缺失受到惩戒的监护人更是微乎其微。因此,她建议在草案中增加对家庭教育功能缺失或不当的社会干预措施,在监护人失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切实将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预防由空洞的口号变为可操作的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