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惩戒权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日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官网发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将此前审议稿引发争议的教师可对学生进行“罚站罚跑”的条款删除,并将具体的惩戒规定下放给学校主管部门。
将“罚站罚跑”条款删除,一些人认为,这不排除是有关部门面对争议,感受到一定压力,而“把难题一脚踢出去”。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有失偏颇。
首先,删除“罚站罚跑”条款,并非模糊教育惩戒的边界。教育惩戒并不止于“罚站罚跑”,上述条例初审稿中突出了“罚站罚跑”,容易让教师在具体执行中倚重于此,忽视其他教育惩戒方式。也正如一些专家所言,没有必要在法规里限定具体的惩罚方式,如果制定得太详细,反而让教师的惩戒权变窄了。换言之,“罚站罚跑”并不能广泛适用于各年龄段学生,将具体惩戒措施下放给学校主管部门来制定,意味着可以给予更多的教师自主裁量权。
其次,“罚站罚跑”之所以引发争议,从本质上讲还是一种体罚。倘若不问实际情况、不讲实际效果,动辄“罚站罚跑”,即便不按体罚来论,也难逃简单粗暴、教学无方的诟病。因此,删除“罚站罚跑”条款,也是防止将教育惩戒简单化。
赋予教师惩戒权,需要有明确的“戒尺”,但具体落实教师惩戒权,还应有实施细则跟进。据报道,目前教育部正在研究制定教师惩戒权具体实施细则并将尽快出台。广东立法赋予教师惩戒权,明确了教育惩戒与体罚的边界,将具体惩戒规定下放学校主管部门,符合立法原则及教育规律。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不妨参照教育部的实施细则,明确具体惩戒措施,给教师一份惩戒权“使用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