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体系是国民经济运行与发展的“晴雨表”“调节器”,价格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经过几年努力,我国在农产品、资源能源、医疗、交通运输等重点领域已经逐步建立起能够反映市场供求变化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从更长远的角度看,持续推进和深化价格改革,确保价格改革按照市场决定价格的方向推进,仍然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
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中央定价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修订后的中央定价项目将减少至16项,缩减近30%。
这是自2015年发布《中央定价目录》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具体定价项目进行的一次全面梳理和修订。此次修订既客观反映了几年来价格改革持续推进的新进展,也能更好地推动政府定价的法治化和定价项目的清单化。
价格体系是国民经济运行与发展的“晴雨表”“调节器”,价格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印发以来,相关部门抓住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有利时机,持续推进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市场化改革,有序放开了一批具备竞争条件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将价格改革持续向纵深推进。
经过几年努力,我国在农产品、资源能源、医疗、交通运输等重点领域已经逐步建立起能够反映市场供求变化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实现了让市场在价格形成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有机结合。
价格市场化程度的大幅提升,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提高市场配置资源要素的供给能力和效率,同时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各方面合法权益。
此次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保留了输配电、油气管道运输、基础交通运输、重大水利工程供水、重要邮政服务、重要专业服务、特殊药品及血液7种(类)。这是因为,这些具体定价项目领域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和服务,属于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等范畴。这些领域与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且暂时尚不具备全面放开价格的条件和时机。继续对这些领域实行中央定价,有利于保障各方权益,推动相关领域更好地实现可持续发展。
需要指出的是,政府定价并不等同于政府可以任意干预或任性操纵价格形成。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必须依法依规进行,确保定价工作科学、公开、透明,定价依据严肃、规范。因此,政府在确定价格时,除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外,也要参考国际市场价格、联系紧密的替代商品或服务价格,强化对垄断行业的约束;对于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则应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
从更长远的角度看,持续推进和深化价格改革,确保价格改革按照市场决定价格的方向推进,仍然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一方面,我国绝大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虽然已经放开,但一些已经放开领域的价格改革仍有继续深化的空间,一些尚未放开的领域也有待进一步按照市场化要求推进改革;另一方面,为实现要素价格市场决定、流动自主有序、配置高效公平,国家对于整个价格水平、价格管理的监管制度水平仍有待进一步完善,这也是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必然要求。
接下来,要继续贯彻落实好中央决策部署,抓住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持续深化价格市场化改革,为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