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从多个方面提出了推进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任务,在论述“推进更高水平的协同开放”时,提出要“合力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对于长三角来说,这一点特别重要,应当把整体优化营商环境作为一体化发展的核心内容。
当前各地区的竞争乃至于国际间的竞争,很大程度体现在营商环境的竞争。尽管长三角区域“营商环境位居前列”,但无论是从现实状况还是从发展要求看,都有很大的优化空间。
长三角要着眼于“世界最好”的目标来优化营商环境,基本的路径有两条:一是进行“比照借鉴”,参照国际做法并结合自身实际,将关键因素形成清单;比照国际最高水平找出差距,进行整改优化。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把社会反映强烈的、与经济社会关系紧密的问题作为抓手,步步紧逼、层层深入,直到彻底解决问题,达到最高标准。
整体优化长三角区域的营商环境,要紧紧扣住投资经营者的核心诉求和关键需要。其一是重点不在于“松”,而在于“公”。要放活企业、市场,更要给企业运营市场运行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其二是重点不在于“少”,而在于“准”。管理清单要精简,但不是越少越好,关键在于准确适当,该管的要坚决管住,不该管的要彻底放开。其三是重点不在于“惠”,而在于“信”。不是政策越优惠越好,而是要使之规范稳定透明可持续,值得信任,能给投资者带来信心。这就要求涉及营商环境的政策法规等做到“四可”,即可把握、可衡量、可预期、可信赖。 (本报记者 杜 芳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