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有1.5亿多投资者,95%以上为中小投资者。在主观、客观等方面诸多因素作用下,中小投资者成为权益受损的最主要群体。
□ 2016年12月份,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标志着统一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建立。但是,当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还有不扎实之处,投资者保护形势仍然严峻。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有1.5亿多投资者,95%以上为中小投资者。在主观、客观等方面诸多因素作用下,中小投资者成为权益受损的最主要群体。
近日,中国证监会召开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工作座谈会,提出了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12个方面重点任务。其中,加强投资者保护是一项重要内容。会议提出,推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探索建立行政罚没款优先用于投资者救济的制度机制。推动修改或制定虚假陈述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相关民事赔偿司法解释。
在此之前召开的第二届中小投资者服务论坛(以下简称“论坛”)也重点聚焦了投资者权益保护。
从近期召开的一系列会议中不难发现,我国投资者权益保护已经有了明确的路线图。
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建立起一套能够便利投资者诉讼、方便投资者维权的诉讼程序,是落实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关键。
在上述论坛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付金联表示,要用足现有法律制度,强化违法违规市场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对于证券犯罪分子,要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依法加大罚金刑等经济制裁力度。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制度,投资者因证券违法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主要靠提起民事诉讼获得赔偿。目前,社会各界已形成共识,证券民事责任的追究是促使证券市场参与主体尽责归位的重要一环,也是法律能否“长出牙齿”的关键。
2019年,证监会成立了由证监会主席易会满任组长,证监会各相关业务部门为成员的投资者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从更高层面研究部署投保领域的重点工作和重大政策。重点就是以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为契机,以保护投资者权益为重点,从发行、承销、交易到退市各环节实施了一系列新制度,研究建立责令购回等帮助投资者在权益受损后得到及时救济的制度。这被视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投资者保护制度的一部分。
今年8月7日,上海高院就方正科技虚假陈述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上海金融法院一审示范判决。这是全国首例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案件实践,标志着“示范判决+纠纷调解”这一具有中国特色投资者维权机制落地实施。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副总经理黄勇表示,投服中心积极推动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证券群体性诉讼体制机制,推动建立相关民事赔偿司法认定标准。同时,将适时选取适当案件,探索证券公益诉讼,研究代位诉讼、集团诉讼,衔接诉讼代表人制度等,不断完善“支持诉讼或损失核定+示范判决+专业调解”的证券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
依法保护投资者权益
《证券法》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在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今年4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证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单独设置了“投资者保护”这一章,充分体现了最高立法机关对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
在上述论坛上,司法部副部长刘炤表示,司法部将继续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有关单位做好修订《证券法》的相关工作。
做好投资者权益保护,要着力增强法治供给。中国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表示,一是进一步健全市场化的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提升违法违规成本。同时以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为核心推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基础性法律制度。二是进一步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赔偿救济制度。健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推广“示范判决+纠纷调解”机制实践,推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制度,研究建立投资者赔偿基金。三是以突出重点、精准打击为执法原则,大力查处欺诈发行、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严重影响市场稳定破坏市场秩序、侵犯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好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民事赔偿的衔接配合。
付金联表示,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为证券市场制定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数量近50部,这个数字超过了为银行和保险等其他金融市场制定法规数量的总和。
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至今,投资者规模越来越大,结构趋于多样化,金融产品和服务越来越丰富,产品结构越来越复杂。不同层级的市场,不同类型的投资产品,风险等级不同,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要求不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制度,是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的第一道防线,既是安全门,也是防火墙,是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
2016年12月份,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标志着统一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建立。但是,当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还有不扎实之处,投资者保护形势仍然严峻。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秘书长陈春艳表示,有些基金销售模式不能帮助投资者形成真正符合投资者利益的资产配置、长期投资;部分从业人员缺乏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违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质要求,面对投资者言行不一、弄虚作假、欺诈行骗,损害投资者权益;个别机构在贯彻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过程中,将“合规”视为最高标准,在防范金融风险方面的思想意识亟待加强。
深圳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李鸣钟认为,《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虽然弥补了经营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处罚措施的制度空白,但仅通过行政手段强化经营机构守法意识,缺乏对投资者的民事救济。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巩海滨表示,目前,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民事责任不明确。我国法律对违反投资者适当性义务需要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缺乏明确规定。从司法审判来看,违反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时,寻求民事责任保护的主要途径是主张侵权责任。然而,认定侵权责任中的“过错”和“因果关系”两个构成要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关于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民事责任认定标准,还需要司法机关通过一系列典型案例或者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和统一。
巩海滨建议,应从“有法可依”“依法监管”的角度出发,提高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法律层级,在法律层面明确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民事责任。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明确卖方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要进一步完善协商、调解、仲裁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以提高投资者适当性纠纷的解决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