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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19年8月2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明年1月1日起
保健食品要醒目标注警示语
本报记者 佘 颖
商海春作(新华社发)

“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警示用语区应当位于最小销售包装包装物(容器)的主要展示版面,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使用黑体字印刷——这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8月20日正式发布的《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作出的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执行。

同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还发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孙梅君介绍,《指南》涉及产品上市后监管;《办法》涉及产品市场准入,将于201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指南》要求,在保健食品标签显著位置,以“保质期至××××年××月××日”的方式清晰标注保质期,让保质期一目了然,方便消费者选购,严格履行企业主体责任。《指南》还提醒广大消费者,选购保健食品要认准产品包装上的保健食品标志(小蓝帽)及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注意标签说明书的要求和禁忌。

《办法》规定,除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外,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是具有国内外食用历史,原料安全性确切,在批准注册的保健食品中已经使用;二是原料对应的功效已经纳入现行的保健功能目录;三是原料及其用量范围、对应的功效、生产工艺、检测方法等产品技术要求可以实现标准化管理,确保依据目录备案的产品质量一致性。存在食用安全风险以及原料安全性不确切的;无法制定技术要求进行标准化管理和不具备工业化大生产条件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禁止食用,或者不符合生态环境和资源法律法规要求等其他禁止纳入情形的,不得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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