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作为一种清洁低碳能源,已成为我国电力工业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随着节能减排要求不断提高,核电作为唯一可大规模取代传统化石能源的基荷电源,是我国大规模发展低碳能源的现实选择。核电在优化能源结构、构建清洁低碳能源体系中,将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建一座核电,富一方乡亲。当前,我国核电大省,如广东省、浙江省和福建省在运核电装机分别为1330万千瓦、906万千瓦、872万千瓦,核电发电量占比分别为13.6%、11.8%和27.8%,远远超过4.2%的全国平均水平。核能在为我国诸多沿海省份经济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稳定、低碳清洁能源的同时,还创造了较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这都得益于其拥有适宜的厂址资源和对厂址的开发与保护。
核电厂址是确保核电项目落地的根本保障、载体平台和重要抓手,因其对地震、水源、水文、气象、交通、环保、人口分布等诸多因素有着苛刻要求与限制,适合建造大型核电站的厂址少之又少。所以,核电厂址属于十分稀缺的战略性资源。核电厂址开发具有持续时间长、环节多、涉及面广、费用高、难度大且一旦找到合适厂址需要保护时间长等特点,科学合理进行厂址资源开发、保护和利用是实现核电事业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前提条件。
核电厂址开发流程遵循严细、严格、严谨的原则,可以说是最复杂的工程厂址开发过程。其具体开发流程如下。
第一阶段:企业和地方政府签署核电开发协议,核电业主委托设计院开展规划选址工作,委托核电领域有资质的咨询公司进行审查。地方政府配合业主确定优选厂址和备选厂址后,企业与省发改委联合向国家发改委上报厂址项目建议书。
第二阶段:在开展核电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同时,还应开展土地、核安全、环保、水土保持、用水、海域、职业安全、地震、节能、规划、地质、压矿、文物、气象、军事、飞机航线、航道岸线、燃料供应、大件运输等诸多方面的专题论证。取得国家发改委“路条”后,咨询公司会开展可行性研究审查,并出具正式审查意见,企业上报核准申请,国家能源局审核申请资料后上报国务院核准。
第三阶段:办理用地、用海、用水手续,获得批准后,开展征地、征海等工作,随后开展“四通一平”(水通、路通、电通、电讯通,场地平整),同步开展设备招投标工作,该阶段须完成初步安全分析报告,国家核安全局审查后颁发建造许可证。
我国核电厂址开发起步于上世纪八十年代,至今已有30多年的积累,形成了可实现数亿千瓦核电装机规模的厂址保障体系。在核电厂址资源归属与开发主体资质方面,核电厂址资源是符合核电建设要求的土地、水域等自然资源的总和,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核电厂址资源开发投资规模大、风险高、专业性强,为保证核电厂址资源开发合理安全有序,既要充分发挥相关企业开发保护核电厂址的积极性,又要限定核电厂址开发企业的数量。因此,核电厂址的开发主体必须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具备核电开发资质的中央企业。这些企业应当具有核电项目建设所需的资本金和投资所需资金的保障能力,负责多台核电机组的开发、设计、施工、调试及商业运行,同时具有与所从事核电项目建设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技术、管理、安全监督等专业化人才队伍。
需要注意的是,核电厂址资源应结合地方经济发展,进行开发性保护。核电项目具有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服役时间长等特征,决定了发展核电必须要仔细审慎地开展规划和作出具有长远意义的决策。这意味着,大部分已选好的核电厂址不太可能在短期内建设核电站,因此如何切实保护好、利用好核电厂址资源就显得十分重要和必要。核电厂址资源开发应与地方发展规划布局相协调,基于地方经济发展规划,在不损害厂址地质结构、水文等因素的前提下,对厂址进行开发性保护,既保护了厂址,又可以带动地方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
核电与国家发展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希望有更多人关注核电发展。在核电厂址开发与保护方面,还需加大人财物的投入,持续开展科普与公众宣传。核电厂址不可替代、不可复制、不可再生,核电厂址资源是支撑我国核电中长期发展战略的关键前提,在我国能源结构调整、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美好生活需要、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国家利益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与战略地位日益凸显。
(作者刘群系中国核科技信息与经济研究院研究员,陆浩然系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