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举行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深入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措施,支持企业纾困化险、增强发展后劲。这次会议明确了下一步债转股工作的目标,要直面问题、破解难题,着力在债转股增量、扩面、提质上下功夫。在具体工作方法上,第一条就指出要建立债转股合理定价机制。可以说,直指问题要害。
从2016年10月份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算起,本轮债转股启动至今已超过两年时间。总体来看,债转股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有序推进,对于降低国有企业负债率、促进国企改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比如,2018年上市公司中国中铁就通过市场化债转股降低了资产负债率。
不过,在推进市场债转股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造成债转股进展相对缓慢、项目实际落地率不及预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推进。
债转股签约多落地难,原因有很多。比如,市场化债转股参与主体多元化,各方诉求不一致,很难达成多赢方案;银行持有工商企业股权涉及资本占用问题;资金来源不足,且需要与持有期匹配;转股后,股权退出渠道受阻,项目流动性不足,等等。
在众多原因中,股权评估和定价是债转股过程中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本轮债转股企业仍以国有企业为主。国有企业对自身股权价值评估要满足相关规定,以银行为代表的出资方衡量股权价值则有一套自己的标准,因而在定价问题上,两套标准分歧较大。
对于国有企业股权定价问题,《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提出,银行、企业和实施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债权转让、转股价格和条件。经批准,允许参考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国有上市公司转股价格,允许参考竞争性市场报价或其他公允价格确定国有非上市公司转股价格。
但是,在债转股实践中,上述意见并不容易实施。这是因为债转股企业多处于产能过剩行业,企业经营效率不高,在未盘活之前,是一种低效资产。实施债转股以后,企业经营能否快速好转,也存在很大不确定性。如果参照上市公司交易价格来处理,显然不具备市场竞争力,银行等出资方积极性不高。
与此同时,《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按评估结果转让难以完成时可以适当降低转让底价,但当新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由此,另外一个难题出现了,企业折价出售股权会不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主管部门对此多少有些为难。
市场化债转股,其中一个核心因素就是交易价格。因此,要明确低效资产处置的具体政策,便于开展工作。对于各方担心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也要加强事前引导和事后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