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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19年5月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以社会共治保障电商法落地
本报记者 祝 伟

《电子商务法》自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对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电商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电商行业高质量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因而备受社会关注。4个多月过去了,电商法实施情况如何?在落实过程中还面临哪些痛点、难点?在近日举办的电商法研讨会上,来自监管部门、高校、电商企业的专家学者和业内人士就此展开热议。

对新业态需包容审慎监管

微商、代购等购物形式丰富了人们的消费选择,但由于准入门槛低、缺乏有效监管,也同时成为消费纠纷的高发区。电商法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履行纳税义务。这意味着,原本处于“灰色地带”的代购、微商等被纳入了法律监管范畴,对于促进网络消费新业态规范发展是一大利好。

但是,在确立相关登记规则的同时,电商法也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了可以免除登记的4种情形,其中包括“零星小额交易活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监管处处长李崧表示,在构建网络市场监管时,首先要确定主体类型,目前豁免登记的4种情形规定得相对模糊,尤其是“零星小额”问题,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应在未来的立法过程中予以完善,以推动精准执法。

李崧介绍说,在相关规则没有明确的情况下,为鼓励新业态的发展,监管部门应秉持包容审慎的原则,不能贸然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他举例说,目前广泛存在的具有公共服务属性、地位类似于电商平台的经营者,如APP应用商店服务商、云平台服务商、社交平台服务商、搜索引擎服务商等,并没有被明确纳入电商经营者分类当中。为避免监管缺失造成市场失序、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在实践中监管部门已经将此类经营者比照电商经营者实施管理,使其承担一部分电商平台的必要责任。

电商平台应履行主体责任

由于网络交易双方在技术和信息上存在不对称,电子商务经营者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刷好评、删差评、虚构交易数据等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针对这些顽疾,电商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开展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京东零售平台生态部平台规则与商家提升部总经理王博认为,促进电商法有效落地,平台需履行主体责任。为此,京东通过系统化建设、制度建设、信用建设等多样化治理举措,约束平台内商家的经营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比如,通过搭建蜂巢商品资质管理系统、“京信用”评分机制、“山寨拦截库”等,打破信息不对称,营造透明消费环境,一方面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让消费者买得放心;另一方面通过“京东好店”认证、商家信用体系“京信用”等为高信用商家创造价值,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电商监管还应社会共治

在大数据时代,消费者个人信息成为一笔无形资产,个人信息保护面临诸多挑战。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所副所长、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朱晓娟认为,要完善立法规则,强调电商主体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同时明确个人信息的范围,对于纯粹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可以对一般信息和敏感信息的区分,采取不同规则和标准。同时,建立行业自律和信用惩戒机制,倒逼经营者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此外,还要强化企业治理,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企业社会责任的范畴。

电商法的实施,是对电子商务行业规则的重塑,让监管部门执法时于法有据,消费者在维权时有法可依,在化解网络消费难点、痛点方面易于操作。但专家同时表示,法律的落地还需要多管齐下,实现社会共治。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尚晓茜表示,电商法出台后,在审判工作中法律援引的依据更加明确了,但也面临与其他法律法规如何配套、如何衔接的问题。面对日益增多的网络交易消费纠纷,应积极探索引入多元化纠纷化解制度。朱晓娟则认为,电子商务需要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应建立适应电商业态发展的包容审慎监管机制,尊重平台的创新性,形成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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