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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19年4月1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切实把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落到实处
张智全

期待各级政府以抓铁有痕和踏石留印的决心与勇气,不折不扣地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从而使政府信息公开“例外”原则不滥用成为政务公开标配,确保其真正释放出助力透明政府、责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强大正能量

近日,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除了明确十五类信息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外,还规定了不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情形,意味着今后滥用信息公开“例外”原则的情况将得到有效遏制。

政府信息公开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此前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对促进政务公开、满足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都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由于对政府信息“不公开为例外”的情形没有细化,实践中地方政府以各种理由不公开政府信息的现象广泛存在,致使政府信息公开“例外”原则被滥用,影响了政府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在此情况下,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首次对政府信息公开“例外”情形予以明确界定,无疑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任何一级政府的信息公开都有一定的范围和限制,这是正常的,但在以往的实践中,在少数地方政府信息公开“例外”原则一再被滥用,除了一些政府部门对服务型政府认识不深入的原因之外,还在于原有规定对政府信息不公开的例外情形规定得过于笼统,在信息不公开的主体、方式、范围以及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等方面,都缺乏细化、可供操作的制度设计。同时,因为缺乏依法问责的兜底条款,对滥用信息公开“例外”原则的责任追究往往止于党纪政纪层面,威慑效果不彰,致使本应成为法治政府标配的信息公开,蜕变为制约全面深化改革的“梗阻”。

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法治思维,在厘清其与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关系的基础上,将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严格界定在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等方面,大幅缩小了政府信息不公开的范围,并对滥用信息公开“例外”原则不公开本应公开的信息,设计了公民可以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路径。这些规定,不仅堵住了政府信息公开“例外”原则被滥用的漏洞,而且也给滥用信息公开“例外”原则的责任主体戴上了“紧箍”,必将有力倒逼政府部门主动摒弃滥用信息公开“例外”原则的不良做法,自觉让信息公开“例外”原则不滥用成为标配。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期待各级政府以抓铁有痕和踏石留印的决心与勇气,不折不扣地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从而使政府信息公开“例外”原则不滥用成为政务公开标配,确保其真正释放出助力透明政府、责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强大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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