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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19年4月1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财政部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科研院所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再提速
本报记者 曾金华

科研院所高校的科研成果被界定为国有资产,处置时要作评估、备案。评估、备案程序不完成,转化就无法实现,严重影响了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新规不仅扩大了高校科研院所的自主权,加快了成果转化的速度和效率,同时也对成果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日前,财政部公布了《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作出了一系列新规定,明确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并简化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资产评估程序。专家认为,“放权”将有效为科研院所高校成果转化赋能。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教科文研究中心主任韩凤芹表示,目前我国越来越重视科技成果转化,但从实践来看,转化效率却一直不能令人满意。“依据相关规定,科研院所高校的科研成果被界定为国有资产,处置时要作评估、备案。评估、备案程序不完成,转化就无法实现,严重影响了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决策部署,完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管理制度,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需要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作相应修改。”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此次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共修改8条、新增2条,主要是赋予了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自主管理权限,简化了有关评估程序。《决定》明确,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执行以下政策。

一是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

二是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

三是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作资产评估;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作资产评估。

在保障科技成果转化公开规范和完善法律责任方面,《决定》明确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通过协议定价方式确定价格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同时,明确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通过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决定》赋予了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自主管理权限,简化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资产评估程序,同时明确了有关定价公开机制和故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行为的处罚措施。这既是对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研人员的重大利好,也是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上的一个重大突破,极大地体现了财政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积极主动作为,真正做到了简政放权,为下一步激发高校、科研院所创新活力送来了‘药引子’。”韩凤芹表示。

据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等政策文件均明确规定成果转化的全部收益留归成果持有单位,不上缴国库。同时,在单位与个人之间也明确规定了收益分配与个人激励机制。

“此次《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更进一步为广大科技工作者增加了科技成果转化的信心和筹码。这不仅是我国近年来探索科技成果转化的一大成果,也符合国际惯例,不仅扩大了高校科研院所的自主权,加快了成果转化的速度和效率,同时也对成果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韩凤芹说,科研机构自身如何确定产权并分配转化收入,包括分配主体和分配比例,之后仍需要进一步明确。同时,还要进一步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的投融资模式、健全市场导向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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