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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19年3月1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记者会聚焦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如期实现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李万祥 张 雪
3月1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记者会介绍“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本报记者 高兴贵摄
图为本报记者李万祥提问。本报记者 张 雪摄

解决执行难,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事关胜诉当事人的“纸上权利”能否兑现为真金白银。3月1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记者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偕林、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葛晓燕就“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构建综合治理工作格局

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年到三年的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刘贵祥表示,经过三年创新实干,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发生了重大变化。其中,针对执行难成因复杂、执行程序中各种矛盾交织叠加的特点,人民法院清理了一大批历史积案,逐步构建起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形成强大的社会合力,奠定了解决执行难的社会基础。

“我们大力推进执行模式的重大变革,破解执行中的‘四大难题’。”刘贵祥说。针对查人找物难,人民法院建立了覆盖全国、覆盖基本财产形式,四级法院干警都能统一适用的、网络化的财产查控系统,将各种财产形式“一网打尽”;为解决打击规避执行、逃避执行的难题,人民法院推进信用惩戒体系建设,出台失信名单制度,构建联合信用惩戒机制;为解决管理难题,人民法院建立了一竿子插到底的、全国四级法院统一的执行办案平台和流程节点管理平台,所有案件办理的节点都纳入监控之下;为解决财产变现难题,人民法院推出网络化拍卖和网络化的评估系统,使拍卖成交率、溢价率大幅提高。

“我们开辟绿色通道,对涉及农民工工资、交通事故赔偿等民生案件的执行实行‘三优先’,即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优先发放执行款。”吴偕林表示。

曝光“老赖”和隐私保护不矛盾

法律意义上的“失信被执行人”,通常被称为“老赖”。位于街头、公交车等的电子屏幕经常会曝光一些“老赖”信息。如何处理好曝光“老赖”与隐私保护间的关系?

“被执行人一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院将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这在法律上有明确依据。”葛晓燕介绍,这些“老赖”是指有履行能力但是逃避执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隐私权是一项基本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人民法院对此高度重视,在执行工作中也严格依法保护。

“我们并不是对所有的失信被执行人都进行公开曝光,我们只是选择其中情节严重的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开曝光,以敦促他们尽快履行法定义务,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风尚。”葛晓燕说,公开的内容严格限定在法律范围内。

加大执行力度和善意执行相结合

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一些企业执行时,会遇到两难情况。比如,有的企业陷入债务危机,如果这时法院加大执行力度,会造成企业破产。

在回答经济日报记者关于如何处理善意执行与加大执行力度之间的矛盾时,刘贵祥表示,这实际上是如何在执行过程中把加大执行力度与文明执行、善意执行、追求最好社会效果有机结合的问题。对“老赖”我们绝不能手软、绝不能姑息。要树立公权力的审慎性和谦抑性,审时度势进行把握,尽可能采取执行和解的办法,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同时,要有效利用执行和破产制度的衔接,拯救“生病企业”。对法院来说,在采取查封、控制措施时,一定要有限度,要把握好界限,不能把民事纠纷当作刑事犯罪处置,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

据了解,最高法已制定下一步推进解决执行难的五年工作纲要,从执行体制改革、执行模式改革到整个信息化升级换代等方面作了全面部署。同时,推进完善强制执行的立法体系,探索制定个人破产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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