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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2019年3月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不合法规的“土政策”当休矣
江 文

有媒体近日到基层调研发现,时常看到一些地方的做法与国家政策不相符,“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甚至一些基层干部直言不讳:“这是我们的‘土办法’。”

所谓“土政策”,指的是地方上或小团体内部自己制定的一套规定,这些规定大多是不合法或不恰当的。比如,国务院曾明确要求各地方政府全面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打通环境保护“最后一公里”,但一些地方却贯彻得并不好,某县出台了所谓的“重点企业挂牌保护制度”,限制环保等部门执法检查,提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重在促进整改,原则上首次不予处罚。这些“土政策”为企业违法排污开了绿灯,无疑违背了中央政策精神。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曾在一些地方被“津津乐道”。这些所谓的“对策”,其实就是“土政策”。比如,中央推出八项规定后,一些地方有了“土政策”,以内部食堂或工作餐名义举行公务接待,但实际标准远超工作餐;有的公款吃喝在发票上做文章,以“培训费”“差旅费”等名目入账。对于这样的“土政策”,必须严查。

又如,在一些地方,国家惠民政策在执行过程中打折扣,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地方“土政策”在作祟。例如,旨在解决贫困群众的住房安全、改善居住环境的危房改造资金,在一些地方遭遇了“土政策”的卡壳。据报道,在西部某贫困村,村里要求贫困户在危房改造前须交纳押金,否则无法领取补贴资金。

如此看来,“土政策”的出现,使得国家的好政策被打折扣,落实难到位,进而会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因此,各地需加强监督检查,让“土政策”失去生存土壤。

(作者单位:四川省简阳市教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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