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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19年1月2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专家洞见】张晓山:努力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张晓山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农民财产权利的增多必然有利于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但农民财产权利的实现则涉及一些深层次问题。

农民拥有的最重要财产,是他们以农村集体成员身份共同拥有的农村土地资源。落实农民财产权利,首先就是落实农村土地财产权利。农民对土地财产权利的实现过程,是土地要素逐步市场化的过程,农业转移人口加速市民化的过程,也是城乡二元结构逐步消除、城乡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的过程。

长期以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在很大程度上是地方政府土地财政和土地金融的主要依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落实农民对土地的财产权利,涉及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及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格局等全局性、深层次问题。如果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大幅提高,也就意味着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份额大幅减少,地方政府依赖“土地财政”的发展路径将难以为继,一些用于民生改善的资金也将面临后继乏力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理清中央与地方之间财力与支出责任的划分、财政分配关系以及国民收入分配格局调整等关键性问题,这只有靠全面深化改革来推进解决。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政府的职能也在发生转变。各级政府的基本任务从实现经济增长这个单一目标,转为实现经济发展、保护产权、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保护环境等多重目标。应抓紧制定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的改革方案,将更多财政资源向地方和基层倾斜,有效化解地方债务压力,使地方政府自身具有实现提供公共服务、维护市场秩序等多重目标的财政能力。

要更好地推进农民集体将建设用地和空闲农房出租、合作、入股、联营,需要走城乡融合发展之路,使城市的先进要素(资本、技术、管理等)与农村的要素更紧密结合,土地、劳动力与资本应形成相对均衡的利益格局。只有在要素市场更加开放流动,农民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进一步有效保障,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大幅提高才有可能成为现实,农民的消费潜力才能真正发挥出来。 (本系列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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