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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9年1月1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三部门联合印发指导意见——
重罚!抢夺方向盘人人喊打
本报记者 李万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依法从严惩治妨害安全驾驶犯罪提供了有力法律依据和明确规范指引。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蔡曦蕾认为,此次《意见》中的规定更为严格,充分彰显了强化保障公共交通安全的价值导向,实为响应社会呼声之举,有望显著改善公共交通安全问题。根据《意见》,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强调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具有“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等几类特定情形的,予以从重处罚。乘客针对其他人员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妨害交通运营秩序、影响行车安全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适用寻衅滋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同时,《意见》强调,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处置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交通秩序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鉴于实践中少数驾驶人员与乘客发生纷争后不能理性应对,而是违规操作或者擅离职守与乘客发生冲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意见》规定对实施此类行为的驾驶人员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娄秋琴注意到,《意见》不仅重申和明确了乘客及驾驶员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各种妨害行为性质,而且明确了对正在妨害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制止造成损害以及为避免公共交通工具倾覆或者人员伤亡而采取措施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不仅不追究责任还应给予褒扬,以弘扬社会正气,预防、减少妨害安全驾驶不法行为发生。

公共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城市公交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意见》不仅是为了依法惩治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也是在加强和体现保障公共交通安全的价值导向,提升公众的安全意识、规则意识和法治意识。

“有效治理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认为,《意见》的出台只是其中重要一环。在依法从严惩处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的同时,也要督促相关运营企业为公共交通工具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制定出台驾驶人员突发情况处置操作规范、加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等,共同推进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的治理,营造安全有序、公正和谐的社会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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