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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8年12月2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加快发展中小金融机构
董希淼

与社会对民营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的高度期待相比,我国在民营银行准入、监管等政策方面仍偏审慎,民营银行发展受到较多限制,市场竞争力不够强,为民营企业服务的能力还有很大提升空间。因此,在民营银行试点启动数年后,有必要回顾民营银行相关政策,并对其调整、完善

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指出,扩大金融市场准入,拓宽民营企业融资途径。银行业是我国金融业的主体,扩大金融市场准入,重点是扩大银行业的市场准入。近年来,我国采取切实措施,通过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来激发市场主体的动力与活力,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中小金融机构,努力构建多层次、广覆盖、差异化的银行机构体系,取得了积极进展。自2014年首批5家民营银行获批成立以来,目前我国已有17家民营银行。

但是,与社会对民营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的高度期待相比,我国在民营银行准入、监管等政策方面仍偏审慎,民营银行发展受到较多限制,市场竞争力不够强,为民营企业服务的能力还有很大提升空间。目前,我国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大多参照大型金融机构,缺乏差异性。2014年启动民营银行试点时,监管部门确定了五项原则,其中一项即“要有差异化的市场定位和特定战略”。根据这一原则,监管部门应鼓励民营银行积极探索创新。因此,在民营银行试点启动数年之际,有必要回顾民营银行相关政策,并对其调整、完善。

一是适当放宽民营银行市场准入。《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民营银行要“有承担剩余风险的制度安排、有股东接受监管的协议条款、有合法可行的恢复和处置计划”等,这些内容被称为“生前遗嘱”。民营银行作为新生事物,抵御外部冲击的能力薄弱,在试点期间实施“生前遗嘱”,有助于民营银行股东落实“风险自担”原则,保护存款人权益。不过,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生前遗嘱”相关条款应适时修改。同时,应适度放宽民营银行经营区域限制,支持和鼓励民营银行在省域内逐步增设分支机构和网点,激活民营银行发展活力和服务张力,为民营企业提供充分竞争的金融服务市场。

二是支持民营银行拓宽负债来源。由于线上、线下受限较多,民营银行负债来源狭窄。以微众银行为例,该行2017年客户存款仅占总负债的7.22%,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等占63.79%。根据《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规定,民营银行2年之内无法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开展流动性管理;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发行管理办法》规定,民营银行至少在成立3年内无法发行金融债解决资金来源问题。此外,由于不是全国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正式成员,现阶段大部分民营银行无资格发行大额存单。从结果上看,民营银行负债规模受限较多,影响其信贷投放能力,不利于服务实体经济、服务民营企业。因此,可考虑修订现行相关办法,缓解民营银行负债来源单一等问题。

三是鼓励民营银行开展产品创新。由于民营银行存在渠道、品牌等劣势,若产品、服务与大中型银行同质化,就难以吸引客户。对此,一些民营银行已经与一批主流城商行、农商行合作,通过按比例联合出资、各自多重风控、风险各担等创新模式,直接面向个人消费者和小微企业提供在线信贷服务,在互联网贷款方面也积极摸索,发展较快。在存款方面,近期部分民营银行推出新型存款产品,因其门槛较低、支取灵活、利率较高等特点,受到了客户欢迎。民营银行数量少、规模小,创新风险总体可控,在监管上可允许民营银行在产品和服务创新方面先行先试,并引导其完善资产负债配置,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及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合理管控流动性风险。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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