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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8年10月3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商务部公布最终裁定
对四国乙醇胺采取反倾销措施

本报北京10月29日讯 记者冯其予报道:商务部29日发布今年第81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决定对上述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

商务部在公告中表示,裁定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自2018年10月30日起,对上述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10.1%至97.1%,征收期限为5年。

应国内乙醇胺产业申请,商务部于2017年10月30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发起反倾销调查。立案后,商务部严格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世贸组织相关规则进行调查,在初步调查基础上于今年6月16日公布了该案肯定性初裁裁定,随后经过进一步调查,作出上述最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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