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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8年10月2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险资仍然面临投资能力考验
孟 飞

继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后,险资股权投资新规也在路上。

10月26日,中国银保监会修订《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并征求意见。本次修订调整的主要内容是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限制,通过“负面清单+正面引导”机制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新规将险资股权直接投资行业范围从白名单换成负面清单制,不再局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丰富了险资投资渠道,拓展了投资范围,利好保险企业。同时,在当前市场环境下,险资入市途径更加通畅,也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

实际上,我国保险资金股权投资起步较早,但由于监管体系不健全,成功的案例不多。2010年以来,随着各项股权投资政策陆续发布,保险机构股权投资业务也进入规范化和常态化发展阶段。不过,2016年那一波险资举牌上市公司所引发的争论促使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股权投资作出了严格限制。

如今有所不同。针对举牌乱象,监管部门出台举措一一堵漏,促进保险业回归主业,险资举牌也大幅降温。此外,险企投资路线也出现了较大转变,越来越多的险企开始布局未上市公司股权,并进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领域。在此形势下,无论从服务实体经济还是提高险资运用水平来看,放松对险资股权投资的限制都很有必要。

不过,有几个问题需要注意。首先,新规在赋予保险机构更多投资自主权的同时,在加强股权投资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要求方面并未放松。比如,股权投资标的企业所处行业或领域需符合宏观政策导向及宏观政策调控方向,或者标的企业不属于产业政策禁止准入、限制投资类的行业与领域等。

其次,险资的稳定收益需求与股权投资的收益特征之间存在矛盾。股权在初始投资期通常无法立刻产生回报,随着被投企业运作成熟或者基金投资项目退出,才能逐步产生收益,且存在投资退出难、失败率高等问题,使得险资面临较高的风险和不确定性,需要监管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的业务规则。

再次,险企投资能力面临挑战。虽然近年来险资投资范围逐步扩大,投资经验和投资能力都在提升,但总体而言,险资投资仍以债权计划以及固定收益类资产为主,股权投资的人才储备、投资理念与其他投资机构仍然有一定差距。这要求保险公司还需在市场培育、团队建设、风控能力等方面提升投资能力。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股权投资一般分为战略投资和财务投资。战略投资是为了延伸产业链,获得协同效应,财务投资则是为了获取投资回报。按照险资特点,绝大部分股权投资还是要以获得稳定收益为主。因此,险资开展股权投资应当以财务投资为主,战略投资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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