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版:中经智库 上一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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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2018年10月2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加快构建科创成果转化治理体系
□ 卢岳华 管志利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任务,增强高校成果转化动力已成为校企协同创新的紧迫课题。目前,我国大学科技成果普遍存在转化率低、产业化难的问题。打造创新创业高地,亟待破解科创成果转化的瓶颈制约,尽快完善科创成果转化治理体系。

当前,激励保障机制不完善是制约大学科创成果转化能力进一步提升的重要因素。

一是管理粗放,“不易转”。国家虽然出台了大量鼓励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但对强化操作性缺乏具体制度安排;部分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管理粗放,对本校专利结构、专利数量和质量把握不准,无法为其提供专业化的配套服务。

二是动力不足,“不想转”。当前,政府支持的科研项目多以“专利数量”而非“成果转化”为验收标准;高校科研人员申请专利多以获得“身份价值”而非推进市场化应用为目的;高校未建立对科研人员的系统化专利考核指标体系;各主体之间未构筑起良好的互信关系,且创新创业补偿激励机制不健全,科创人员成果转化动力较弱。

三是能力不够,“不会转”。高校科研人员往往侧重于项目申报和成果评审验收,不擅长专利转化;高校缺乏成果转化专业人才,导致大量研发成果躺在实验室,未打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服务”全链条。

四是信息不畅,“不便转”。企业与高校存在信息不对称,导致科创人员对创新创业系列政策的知晓率不高,多方主体的需求对接失调,校企合作模式呈简单化特征。高校科研项目成果与高科技产业未能实现精准对接,少有企业愿为高校专利到产品的转化风险买单,高校教师自己组织资源开发又面临诸多制度困境。

五是配套滞后,“不能转”。目前,高校专利缺乏专业的运营机构,无法为专利拥有者提供有效的专业服务,且专利技术披露缺乏有效保障。很多高校的孵化器呈低水平粗放运行状态,政府大多仅提供空间、给予政策红利,孵化器缺乏专业性,且缺少提供高精尖仪器设备的公共技术平台支持。

应该看到,现行科创成果转化机制不完善,其核心问题是未能构筑起政府、高校和企业互信共生共赢的长效机制。必须从健全大学科创成果转化的激励保障机制入手,紧扣打造创新创业高地的靶心,精准施策,按照完善政府、企业、高校有效连接的思路,着力在破解科创成果转化难题上下功夫,尽快构建完备的科创成果转化治理体系。

第一,强化管理引导。可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处置使用工作领导机构并制定规范流程。在政府指导和支持下,组建新型企业联盟、产业联盟、创新联盟,建立健全科技成果信息汇交工作机制,畅通科技成果信息收集渠道,推动企业与大学开展创新战略合作,引导有条件的高校建立健全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机构,明确统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知识产权管理的职责,强化市场运营能力。

第二,健全配套机制。一是政府依托创新创业推进技术转移,要充分利用国家创新创业及各种激励企业创新的优惠政策,为高校创新创业提供更为实惠的空间平台和政策支持;二是政府应以多种方式支持发展新型孵化器,提供包括空间、技术、生产、市场、资本等一系列服务。

第三,创新资本支持、加大资金投入。大学科创成果转化离不开金融资本、社会资本的支持,需要完善技术产权交易、知识产权交易等各类平台功能,促进科技成果与资本的有效对接。一是建议创新探索建立技术与资本高效对接的六项机制:信用激励机制、风险防范与补偿机制、以股权投资为核心的投保贷联动机制、银政企多方合作机制、分阶段持续支持机制、市场选择聚焦重点机制。二是依托大学科技园,由政府产业基金、风投创投机构、大学知识产权组织共同组建独立的、市场化运作的新型运营管理公司,为科研成果“孵化—转化—产品化—产业化”提供一条龙服务。三是要探索完善创新投入引导激励机制,推行“创新券”政策,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缓解高校和教师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后续经费“断粮”压力。四是要根据创新创业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开展创业投资精准服务。五是可从高校成果转化的净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引导资金,促进其与社会资本充分融合,实现科创成果与社会资本的良性对接。

第四,加快政策体系协同。一方面,高校要为致力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教研人员在科技成果产权激励、职称评定、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制度等方面出台优惠政策,做好助其持续研发的“加法”和轻装上阵的“减法”。另一方面,要重点借鉴、吸收和完善以中关村“1+6”政策体系为代表的先行先试系列政策,以遵循高校科创成果转化和企业成长、产业发展的自身规律为主线,以激励科技成果转化和企业研发创新为核心,以人才、技术、资本、管理等创新要素优化整合为方向,破解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梳理并加快相关政策的修订、调整和优化,构筑具有独特竞争力的政策体系。此外,还要改革科研成果转化管理体制,切实保障和兑现科技人员成果转化中的合法权益、收益,以充分调动各参与主体的积极性,形成政府、企业和高校的创新合力。

(作者单位:中共长沙市委党校、长沙行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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