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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8年8月2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有法“迟”纠加大社会治理成本
张 毅

高铁“霸座”事件发生数日后,济南铁路公安处、济南铁路局集团公司相关负责人近日正式表态,给予当事“霸座男”治安罚款200元的处罚;在铁路征信体系中记录该旅客信息,并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购票乘坐火车。上述结果的公布让持续数日的网络舆情得以平复,同时也给人们留下了诸多关于基层执法能力水平建设及社会治理效能的思考。

“霸座”事件让人感觉不可思议之处,不仅在于当事人无理取闹的表现,还在于列车乘务员和乘警“无可奈何”、束手无策的现场处置能力。之所以处理不力,铁路部门最初的解释是,“涉事男乘客的行为属于道德问题,不构成违法行为”。然而,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制定的《铁路旅客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强行占座属于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行为,“铁路部门可根据相关规定,对不文明乘车行为进行处罚”。此外,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根据情况分为警告和200元以下处罚;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500元以下处罚。

上述法规依据,在对“霸座男”的最终处理决定中得以印证。可见,铁路部门在事发现场并非无法可依。试想,如果“座霸男”的无理行为在当场即能够依法有效纠正,并给予适当处罚,还会引起如此大的网络舆情吗?

既然事实清楚且有法可依,为什么有关工作人员在现场却表现得“束手无策”呢?笔者认为,原因有两个。一是这种明目张胆的“霸座”现象的确鲜见,乘务、警务人员无前例可循,一时茫然无措;二是铁路部门对一线管理团队的执法执纪能力建设滞后,导致基层工作人员对相关法规和立法精神理解不到位,以致不敢当机立断有所作为。

在社会法治化进程中,基层执法水平和治理能力建设事关群众的“获得感”。在某些关键时刻,公权力如果不能及时维护社会公平和秩序,有法“迟”纠,必然会加大社会治理成本,有损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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