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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8年8月2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让校外培训在制度轨道上规范发展
佘 颖

为鱼龙混杂的校外培训市场制定准入门槛和监管标准,有助于填补相关管理制度空白,推动校外培训机构在制度的轨道上有序发展,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管的良好局面。国家出台相关意见,虽然旨在规范校外培训机构,但学校也要自觉切断与校外培训机构的利益共生链条

8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为当前鱼龙混杂的校外培训市场制定了准入门槛和监管标准,是校外培训机构健康发展的指南针。

校外培训机构属于民办教育范畴,但《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都缺少对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翔实明确的规定。各地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常常感觉“无法管”“无力管”,校外培训机构在很大程度上处于无人监管的灰色地带。从今年2月份起,有关部门整治摸排培训机构38.2万家,其中发现问题的有25.9万家,占比高达67.8%,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此前监管乏力。

此次《意见》的出台,填补了相关管理制度空白,将推动校外培训机构在制度的轨道上有序发展。

首先,《意见》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在经县级教育部门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后,还要去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之后才能开展培训。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在大力削减前置审批的形势下,这一举措是为数不多的增加前置审批的案例,可谓把住了政府对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最前端。教育部门有审批、市场监管等部门有备案,这就将原本几个部门都不管的校外培训机构纳入了国家监督管理的范围。今后,各个培训机构必须按规定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黑名单信息、抽查检查结果等,还将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依法公示。这些规定无疑有利于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管的良好局面。

其次,《意见》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师资设定了标准,明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这切断了学校老师向课外培训机构输送学生的潜在链条,杜绝了部分老师“课上不讲课下讲”“校内不讲校外讲”的现象,也能有效制止许多培训机构的老师“培训两天就上岗、忽悠家长没商量”的行为。今后,凡是打着名校老师旗号授课的培训机构就可视为违规,家长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培训机构出示老师的教师资格证,这样至少能保证孩子接受的教育是相对专业的。

最后,对教育培训市场的监管,尤其是对培训过程的检查监控,需要专门的监管队伍。《意见》要求,由教育部门牵头组织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民政、公安、应急管理、卫生、食品监管、网信、文化、工信、广电等管理部门,可形成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力量。不过,培训机构众多,对培训过程的监控,难度和工作量都很大,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创新管理。为此,可以通过建设教育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推动校外培训机构办学信息公开。还可以借鉴餐饮、旅游等服务行业的做法,建立公众参与的社会监督平台,建立具有约束性的社会评价机制,对查实的失范行为予以公开,并与“星级评定”挂钩,形成正向引导与违规行为督查的质量保障机制。

此外,《意见》虽然旨在规范校外培训机构,但学校也要自觉切断与校外培训机构的利益共生链条,不通过校外培训机构挑选推荐生源,不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不以校外培训机构的任何培训成果作为招生入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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