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再次强调,加快建立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笔者认为,长效机制既不是完全脱离于当下各项调控措施的另外一套措施,也有别于目前一些阶段性的政策措施,而是着眼于房地产行业及市场规律、特征、性质、定位,所形成和建立的长期稳定有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法律、制度、规则等多方面内容。长效机制既要着眼全国房地产市场的共性,也要考虑各地的特性和不平衡性;既要与近期的调控相衔接,也要考虑未来的长期走向。
一方面,要认真研究正在实行的各项调控措施,把符合“房住不炒”定位的措施梳理出来,纳入长效机制范围。比如,各地在调控中频繁使用的限售政策,延长二手房上市时限,旨在防范和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应该作为长效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一些城市仅仅是把这个时限从两年延至三年,仅多了一年的时间,对炒房者而言没有实质性影响。所以,可考虑把购买商品房后再上市的时间延长到五年及以上。又如,限贷也是各地普遍采用的调控措施,但不同地区对首套、二套及以上房贷采取的具体措施差异很大。考虑到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对大多数居民而言,购房都是一项巨额投资,所以未来的长效机制不可能不对房贷规则有所设计。从改善民生和遏制炒房的双重目标考量,对刚需、改善性需求、二套及以上购房需求,显然要长期采取不同的策略。再如,一些三四线城市采取的阶段性去库存措施,要在适当的时候取消或退出。
另一方面,从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需要考虑,应该做好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摸清全国及各地城镇住房情况和房地产市场的供求规模。除了完善不动产登记系统信息管理外,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应该加强配合,掌握各种不同房源的规模、结构、年限及与人口的对应情况。必要时可开展房屋普查或专项调查;二是对全国及各地房地产市场的现状及未来作出精准分析、科学预判,对未来的供给与需求、减量与增量、销售与租赁作出合理规划,这样既能满足刚需、改善性需求,同时也能防止新的泡沫积聚;三是加强建立完善房地产行业及市场的监测统计制度,整合政府统计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相关社会机构的数据资源,以反映各环节各节点全流程的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预警;四是积极推进租赁市场建设,既要发展政府主导的廉租房、公租房,也要支持专业化企业发展市场租赁,推进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形成租售并举的市场格局。
关于各界普遍关注的房地产税,则需要深入调研,认真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审慎稳步推进,将其作为在调控基础上建立长效机制的一项内容。
(本系列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