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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8年8月1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最高法:明确首家金融法院案件管辖范围

本报讯 记者李万祥报道: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为即将挂牌的上海金融法院准确适用法律提供制度保障,该规定于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了金融民商事案件范围,分别是: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典当等纠纷;独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

其中,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等金融机构,往往持有特定金融牌照,需要经过专门的审批或者备案登记,以便于确认。对于普通的民间借贷案件,则不纳入上海金融法院的管辖范围。

私募基金纠纷,包括私募股权、私募证券基金,涵盖了私募基金内外部纠纷。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纠纷,俗称“第三方支付”纠纷。网络借贷纠纷,俗称“P2P”纠纷,当事人双方中一方是网络借贷平台的,属于金融民商事案件;如当事人双方都是公民的,最高人民法院将其列入普通民事案件。

按照规定,互联网股权众筹纠纷,是指投资者通过互联网渠道出资获取融资公司一定比例股份引发的纠纷。实践中,互联网众筹还涉及慈善捐款、买卖产品等类型,因此类众筹不涉及投资营利这一金融属性,不属于金融民商事案件。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明确规定,上海金融法院专门管辖上海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一审、二审和再审申请涉金融行政案件。

最高法立案庭负责人表示,上海金融法院是上海市的专门法院,审级上对应的是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述案件的前提是应当由上海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不能跨上海市行政辖区管辖金融民商事案件。

今年4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作出《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明确上海金融法院专门管辖上海金融法院设立之前由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管辖案件的具体范围由最高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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