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某市印发《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直接安置到事业单位工作,配偶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可协调安置到事业单位工作;硕士以上研究生、“双一流”大学和“985”“211”高校本科生到该市企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经主管部门备案的,5年后可对口安置事业单位工作。
新一轮的城市人才竞争,一方面展现了各地重视人才、求贤若渴的心情,另一方面也说明城市的竞争和发展在某种程度上已是人才的竞争。此次山东省某市发布相关引才政策,也是这一思路的具体体现。但是细究起来,该市实施的“财政编制引才留才”新政,在细节和操作层面却有待商榷。
2005年11月份,原人事部就发布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明确提出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3年宣布,截至2012年底,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已在全国基本实现了全覆盖。按照“凡进必考”的相关规定,除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采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事业单位岗位空缺后必须实行公开招聘,并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组织招考程序。这就意味着,无论是哪一级政府、单位或个人,都无权超越这一“凡进必考”的规定,哪怕是对所谓的高学历、紧缺人才等,也不能例外。
相比其他大城市,普通地级市引才、留才可能压力更大,确实需要采取更多的措施,但这并不等于可以随意逾越相关规定任性行事,甚至以违规违法为代价,把事业编制当做引才、留才的筹码。再好的政策出发点,如果程序和操作上不符合规定,就会不可避免地失色失分,所以城市出台引才新政首先要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