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银保监会印发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近年来,一些大中型企业债务规模大,杠杆率高,财务负担重,偿债能力弱,存在严重的风险隐患。同时,少数企业过度融资,也挤占了稀缺的金融资源,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据银行业数据统计分析,贷款余额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均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多头授信问题。如在贷款余额50亿元以上多头授信的企业中,相当一部分在5家至10家银行机构获得授信,贷款余额超过100亿元的企业普遍在10家至15家银行机构获得授信。
企业产生多头授信,一是因为我国企业融资渠道单一,仍主要依赖银行融资且资金需求量大,单家机构受资本约束和贷款集中度指标监控的影响,难以有效满足企业之需。二是因为个别银行机构出于扩大市场规模考虑,为了能够在大中型企业融资中分得一杯羹,放松贷款审查条件,盲目跟风授信。三是银企信息严重不对称,加之各行之间信息封闭,互不沟通,同时缺乏强有力的监管制度约束,导致多头融资演变成了过度融资。
企业过度融资,不但加大了企业杠杆率和还本付息压力,也会诱使企业产生盲目扩张的冲动。同时,也有不少资金绕道流向产能过剩行业、“僵尸企业”和房地产企业。这些问题的存在阻碍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顺利推进,严重影响了宏观调控效力,势必给社会运行和经济发展积累更多的矛盾和问题,也加大了金融运行的风险。
银保监会推出联合授信管理办法弥补了银行业对企业多头融资、过度融资监管制度的缺陷,有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准确掌握企业实际融资状况,科学评估其整体风险水平,预先识别和前瞻防控风险;有助于强化银行间信息共享,抑制银行之间因信息割裂导致的授信不审慎,压缩企业多头融资制度空间,有效防范企业融资超出其偿债能力;有助于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引导信贷资金流向优质、高效行业和企业,配置到小微企业、创新企业、“三农”等领域,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经济整体运行效率。
不过,尽管联合授信制度能对银行产生约束,但关键的问题是如何把制度落实到位,对此,笔者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首先,各银监局要充分认识联合授信的重要意义和实施的必要性,按照银保监会的要求,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强化责任,细化措施,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要合理选取试点企业,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跟踪指导、评估总结等。同时充分发挥银行业协会作用,协调组织债权银行及时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其次,要坚持市场导向,用法制化加以约束。联合授信机制运作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注重平等协商,明晰权利义务,坚守契约精神,尊重各方合法权益。成员银行之间的授信额度、期限、利率执行标准、担保抵押条件的设定等,都要用市场化手段来协商,不能由监管部门或者地方政府“拉郎配”。通过签署银行协议、银企协议的方式,依法约束银企行为。
再次,强化监管,促进依法合规经营。对于成员银行违规开展授信,不履行约定义务,拒不纠正整改,影响联合授信机制运行,可能引发重大风险事件的,监管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监管措施或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总之,要通过强有力的监管,遏制企业过度融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让更多资金流向优质、高效企业,流向小微企业、创新企业和“三农”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