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稳健持续发展,离不开高效的监管体系。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的新框架已成型。在中央层面有“一委一行二会”,即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地方层面,各地正在成立地方金融监管局,强化地方政府对属地金融风险的监管职责。这一金融新监管体系充分体现了宏观、微观审慎结合,为金融稳健持续发展系上了“安全带”。
金融监管须与金融业态发展相一致。当前,我国金融混业经营已成趋势,大量交叉性金融产品涌现,原有的分业监管框架已不适应,且监管套利频繁,风险隐患增大。新监管体系与金融综合经营趋势相适应,有助于货币政策从实际偏紧向中性回归;有利于化解“分业监管”症结,增强监管效力;也有利于防风险、去杠杆,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强化金融监管,要充分发挥国家金融稳定委员会的作用,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理顺监管机制,在监管方向、监管政策方面强化统筹,加强监管机构间协同监管,统一监管目标、监管标准、监管步调,减少监管盲区,补足监管短板。强化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强化金融法治化建设,打击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强化综合监管职能,突出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严格惩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
强化金融监管,要充分发挥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在中央统一部署下,各地金融监管局应尽快采取措施,履行强化监管职责。同时,尽快搭建综合性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打破中央金融监管部门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信息壁垒,弥补监管空白,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
强化金融监管,需要金融机构积极主动对接新监管体系,自觉依法合规经营,不断完善风险管理框架和风险内控机制。从现实情况看,金融机构要严格规范金融市场交易行为,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影子银行”、资管业务、互联网金融等重点领域风险的监管,强化金融机构防范风险主体责任。去年以来,我国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引起住房市场供需格局变化,部分银行个人按揭贷款下降,但是消费贷款和经营贷款却暴增。显然,有部分资金违规流入楼市。金融机构要抓紧自查、互查,要积极配合监管部门严查消费贷款、个人经营贷款等通过各种暗道违规用于购房,严控理财、信托等各路资金违规流入楼市,防范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
(本系列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