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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8年4月1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用好“负面清单” 促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
□ 黄 磊 吴传清

建立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加强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是进一步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应进一步用好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将其作为“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抓手,管好“空间准入”、限制“环境准入”、优化“产业准入”,更好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

管好“空间准入”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科学划定森林、湿地、海洋红线,明确限制、禁止开发的国土空间范围,严格自然生态空间征(占)用管理。在长江经济带重点开发区域、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等各类主体功能区划定生态红线,将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作为首要任务,强化生态空间管控。严禁改变生态红线内的国土用途,防止不合理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空间的侵蚀破坏,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生态空间范围不减少、生态空间利用性质不改变。

明确流域岸线环境管控范围。进一步明确长江经济带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岸线、河段、水域,严禁在干流、主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化工园区,对不符合环保要求占用滥用岸线、河段、土地,突破生态保护红线的园区、企业,限期无条件迁移退出。严控在中上游沿岸地区新建石油化工、煤化工项目,已建与在建不合要求的园区、项目应制定详细搬迁方案,限期撤退至生态安全距离之外的园区集聚发展。

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系统。健全长江经济带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建立覆盖长江经济带全部国土空间的监测系统,动态监测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和环境容量变化。对资源消耗和环境容量接近或超过承载能力、突破资源环境生态保护红线、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的地区,及时采取区域投资项目限制批准措施。暂停审批对资源环境负荷超载地区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新建项目,对资源环境容量消耗较大的在建项目要求限期停休整改,确保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总体可控。

限制“环境准入”

一是划定环境污染物排放上限。对长江经济带水环境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重点管控区等环境污染重点管控单元,加强污染排放控制,重点从污染物种类、排放量、强度和浓度上管控开发建设活动,明确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新增源减量置换、存量源污染治理等方面的环境准入要求。对环境容量不达标的管控单元,勒令制定污染物排放削减计划和环境容量增容方案,削减涉污新建、改扩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循环利用环境废弃物。

二是建立环境风险防控机制。对长江经济带各类优先保护单元、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污染物高排放重点管控区,以及建设用地、农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设定环境风险防控的准入门槛。针对易导致环境风险的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使用、排放、贮运等新建、改扩建项目,明确禁止准入要求和限制准入条件,完善应对环境风险和环境突发事件的防控措施,实现新入项目、行业、领域的环境零风险。

三是明确资源开发效率底线。对长江经济带生态用水补给区、地下水开采重点管控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自然资源重点管控区等管控单元,针对资源开发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强度和效率等限制性准入条件约束力。对资源开发过度地区,确立禁止资源型产业、高耗能产业准入要求,建立资源开发企业退出机制,严禁加剧自然资源数量减少、质量下降的不合理开发建设行为。

优化“产业准入”

一方面,编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从环境影响程度、资源消耗强度、土地利用效率、经济社会贡献度等层面构建长江经济带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能力评估指标体系。对资源环境影响尤为突出、居民环境诉求反映强烈、经济社会贡献偏小的行业,原则上列入禁止准入类别;将水耗、能耗、污染排放强度超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临界值的行业,列为限制准入类别。加强对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的动态监管,对未达到准入门槛的产业,限期整改或转移淘汰,确保产业发展符合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优先的功能定位。

另一方面,健全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制度支撑体系。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将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执行情况纳入考评体系。建立健全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加强中下游受益地区对上游地区的产业生态补偿,对口支援上游地区绿色生态产业发展所急需的人才、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加快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法制化进程,更好保障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高效实施。

与此同时,还要建立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根据长江经济带环境治理进展和产业转型升级发展实际,定期对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进行动态修订,确保负面清单管理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在长江经济带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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